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借条应如何确定借款主体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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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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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先要看是以谁的名义来借款的。其次,再看法定的代表人是否有对外借款的一个权限。再次确认公司是否有对借款确认表示同意。
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借条应如何确定借款主体

相信我们每个人都会遇到别人借钱,但是一直不还给自己的这么一个情况,那像是我们个体的话。一般来说朋友之间的话就直接就借了,如果是金额比较大的话还有可能写欠条之类的。那如果是一家公司进行了借款,那么这个借款的主体究竟是法定代表人呢?还是公司呢?我们到底应该怎么来区分这个借款主体呢?我们应该从以下的这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第一,先看是以谁的名义来进行借款的,也就是说在双方借款的时候。

需要讲清楚了,到底是法定代表人个人来借钱还是他是作为他所代表的公司来进行借款的?而在书写书面的借条的时候,在借条的主文明确写上借款人究竟是谁。如果是公司借款的话,那么在借条的下方应该写清楚公司的全称,然后法定代表人来签字。而且为了确保借条的一个有效性,还需要在借款人的地方由公司来进行盖章,这样更能够明确的表示出借条的一个借款主体。证明这个借款是公司来借款的意思。假如是法定代表人个人来借款的话,那么在借条的主文以及下方的借款人的地方,只需要写明借款人的名字就可以了,不需要写上任何公司的名称,以防是混肴视听所用。

第二,法定代表人究竟是否有对外借款的一个权利呢?

公司在借款的时候由法定代表人来全权处理这个借款事宜,并且在借条的主文以及落款的地方都写明了是公司来作为借款人的。但是落款的地方并没有公司来盖章,只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公司否认了它的存在以及借款的一个意思的表示,那么在这个时候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就变得尤为的重要了。因此,这时候就需要查找公司的章程以及其他的一些文件来确定法定代表人的一个相关的权限。

第三,公司是否有对于借款表示确认的一个意思。在确定了公司有借款的意思表示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在借条上是否有着公司的签章,如果没有的话,就需要收集一些其他的证据来进行综合的证明。

第四,注意借款以及还款的一个资金流向,还有用途。借款以及还款的资金流向是证明借款的主体的一个重要证明,也是能够最直接的反应出借款的一个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说出借人将借款打到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的账户里面还是打到了公司的账户里面。这是来分清借款主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第五,双方在签订借条的时候的真实情况,比如说。出借人是否要求了借款人出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公司的证照等这些文件。

当然,对于给别人借钱的人来说,应该在借钱的时候与借钱的人把这些事项都协商清楚了,并且形成书面的一份文件,以免在日后借款的主体上面给对方留下一些可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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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管理运作的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基础是全体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物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对建筑物享有以上权利,但业主权利是分散的,因此必须存在一个组织机构来代表全体的业主执行和保护其享有的合法权益,此即构成了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理论条件。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吗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决定了其在涉及物业管理领域的诉讼中它是适格的主体。《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无关的活动。因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社团组织,其职责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物业管理活动纠纷而形成的诉讼中,业主委员会是适格的主体。当然,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是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文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四种情形分别是:
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现阶段实践操作中,人民在审理以业主委员会为一方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认可其具备一般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应重点审查以下几点来判断业主委员会在具体个案中是否为适格主体:
1、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业主委员会提讼是否经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在现阶段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是一种权宜之计。为防止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每一次提讼都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以便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讼反映了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思。
3、是否在物业管理纠纷范畴内。业主委员会不得超出职责范围提讼。
4、是否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其局限,并不是在所有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均是适格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行使权利。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关系主体,就管理过程中的一些纠纷行使诉权。但在侵权诉讼或者物权的处分上,业主委员会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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