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有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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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拘传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的。2、不到案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影响诉讼进行的可能。对于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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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有什么条件

1.在采用拘传时,必须严格掌握拘传的条件。

拘传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的;

二是不到案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影响诉讼进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没被传唤或者没有接到传唤,或者虽接到传唤,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灾害或患重病等无法到案的情况,都不应采取拘传的方法。

采取拘传只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使用戒具必须慎重。如果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时,犯罪嫌疑人没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继续使用戒具。

2.对于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也就说,指定的地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当时工作生活所在的市、县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县。

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和拘传的时候,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传唤通知书》及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证明侦查人员身份、讯问任务的证明信。

4.传唤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传唤、拘传所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可不传唤直接拘传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拘传应由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传唤与拘传之间还是有不同的,一般在对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将没有拘留、逮捕的嫌疑人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在其住所、所在的单位进行询问。传唤的时候必须要依法做出,同时向当事人出具传唤证。而在传唤之后不到案的,那么才有可能采取拘传措施。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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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如此。派出所乃属于公安机关之分支机构,然派出所并无独立执法权力;若需对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操作,应上报公安机关审批授权。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时,应填写并提交《呈请拘留报告书》,待审批通过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拘留证。在执行拘留过程中,务必向当事人展示拘留证,且须要求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亲笔签字、按压指纹印章,如有当事人拒不配合者,侦查人员应详细记录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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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和他的同学一起贩毒被公安机关给传唤了,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传唤嫌疑人期限多久?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刑事传唤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后必须使用讯问笔录、而不能使用询问笔录。对证人或不明确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适用刑事传唤。
2、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是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
3、传唤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
三、刑事传唤有没有强制力?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侦查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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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次讯问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12小时内讯问完毕,如果在12小时内不能讯问完毕,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而需要继续讯问的,也必须在结束第一次讯问后,让犯罪嫌疑人回家或回所在单位,再另行传唤或拘传后再进行讯问。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或单位离指定的讯问地点较远,去来路途不方便,经询问犯罪嫌疑人同意后,可以将其临时安排到附近招待所或旅店住宿,不能将其关押在看守所或拘留所。即使这样,在第二次继续进行讯问时,仍然要按照规定履行传唤或者拘传手续。司法实践中往往忽视这一点,如果不履行传唤或者拘传手续,其措施行为就是违法的,就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拘传的时限已满,将犯罪嫌疑人放走回,可能出现有“碍侦查的情形,如逃跑、自杀、毁证灭迹等,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也可以将其变更强制措施。”
对拘传的持续时间应当从什么时间起开始计算,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拘传时间从被拘传人到案接受讯问时起计算比较合理,同时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其理由是:
(1)在执行拘传时,当被传拘人收到《拘传证》后,被拘传人一般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到达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到达的地点,如果在交通不便的大山区,从传拘人收到《拘传证》的地方到达被指定的地方有可能会超过12个小时,如果将道路上的时间全部计算在内,无法在12小时之内完成拘传,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2)《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规定:“法定期限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这一规定应当适用于拘传的时间计算;
(3)《刑事诉讼法》第32 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实际上是针对被传唤和拘传的人接受讯问的时间所作的规定,而不包括采取拘传措施整个活动时间在内;
(4)拘传的目的就是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因此,到案时间与讯问时间应当是一致的。所以,一般认为,拘传持续时间可以从讯问开始时起计算,如果被拘传人到案后,没有立即进行讯问,则应以到案时间开始计算拘传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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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能对嫌疑人员羁押多久
公安机关处理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拘禁有严格法定期限。通常拘留不超过3日,复杂案情可延长至1-4日,重大嫌疑如流窜、多次、结伙作案者可延至30日,总计最长不超过37日,确保依法办案,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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