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来说说商标权纠纷案。XX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商,百公司认为XX公司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要求其拆除产品并赔偿24万。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百公司不服上诉。XX公司起初觉得自己是按“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问题不大。但二审法院却先认定XX公司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这让XX公司慌了。
就在这时,XX公司找到了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王丹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且在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列明了包括“南通松”在内的多个品牌。围绕这个细节,王丹律师指导XX公司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
庭审中,百公司坚称XX公司构成侵权。王丹律师则依据证据,提出XX公司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合法来源抗辩,认定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用拆除已交付产品。XX公司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
再看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睿公司认为XX厂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外观设计与自己的专利近似,侵害了专利权,要求赔偿82万。XX厂一开始觉得产品和专利有区别,应该不会被认定侵权。但睿公司起诉后,XX厂心里也没底了。
XX厂同样找到了王丹律师。王丹律师发现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王丹律师围绕这个关键区别,指导XX厂收集产品设计资料等证据。
庭审中,睿公司强调产品外观近似。王丹律师则详细阐述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采纳了王丹律师的观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了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XX厂从极度紧张到长出一口气,庆幸自己找对了律师。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企业在经营中要保留好采购、招标等相关文件,以备不时之需。第二,遇到侵权纠纷,要仔细比对产品差异,抓住关键区别点。
这两起案件告诉我们,企业在面对商标和专利侵权纠纷时,不能掉以轻心,要积极应对。在这个案子里,王丹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抓住关键细节,为客户成功免除了赔偿责任和侵权风险,不愧是深耕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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