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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济南,被执行人陈XX与申请执行人山东xx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山东xx公司依据济南高新仲裁委作出的济高新劳仲案字(20xx)第12xx号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XX认为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对方证据系歪曲解读,遂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书面异议,并委托2020年开始执业的杨蕾律师代理本案。
法院受理陈XX的异议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杨蕾律师仔细逐页翻阅仲裁卷宗,怀疑仲裁程序存在违法之处。她发现,仲裁委在陈XX下落不明进行公告送达的情况下仍适用简易程序,这不符合法定程序。于是,她制作了《程序适用对比表》,详细罗列法定适用情形与本案实际情况的差异。同时,律师还注意到仲裁委变更开庭日期后未依法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这可能剥夺了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权。为了证实这一点,她致电仲裁委核实送达流程,并获取相关记录。另外,对于对方将工资当作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证据,律师对比合同条款和工资发放记录,发现存在歪曲解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仲裁委变更开庭日期后未依法送达、直接公告送达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该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不予执行济南高新XXXX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济高新劳仲案字(20xx)第12xx号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定次日起三十日内就该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杨蕾律师表示,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程序合法是关键,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走向。她深入研究劳动仲裁程序相关规定,构建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审查知识体系,为当事人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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