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的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产生法律纠纷。被告一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50%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当日转账50万元作为入股款。之后,原告又分别转账15万元(备注项目入资)、20万元(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款项合计85万元。
然而,原告在2022年1月补签《借款合同》,主张前述85万元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这里的争议核心就在于,这85万元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借款,以及《借款合同》是否能使款项性质发生转变。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这份补签的《借款合同》。而缺失的关键证据包括,证明款项性质从投资款合法转化为借款的证据,比如明确的债权债务清算记录、公司决议等。同时,原告虽然登记为公司股东,但没有证据表明投资款转化为借款这一行为经过了法定程序。
周科兵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证明双方最初存在股权转让和投资的约定;转账备注信息,明确每笔款项的性质为股权出资、项目投入;工商登记和企业信息,证实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进一步说明款项的投资属性。通过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案涉85万元是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原告依据《借款合同》主张借款关系的情况,周科兵律师提出,《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公司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形成需基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而本案基础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元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科兵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用了以下方法论:首先精准定性法律关系,第一时间剥离“借贷”假象,锁定基础法律关系;其次完整构建证据链,通过提交多种相关证据形成闭环抗辩;最后精准适用法律,紧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关键规则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适用前提,说服法院采纳抗辩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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