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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广西XXXX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A与被告A因湿拌砂浆购销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被告A拖欠数万级别货款未付,原告A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支付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不超数千级别的违约金。被告A不服,以“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应按LPR计算违约金”为由上诉。
接手本案的,是201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杨国鹏。该律师接到委托后,首先逐页查阅了一审的庭审记录和双方签订的湿拌砂浆购销合同,重点标记出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约定的条款。接着,他详细研究《民法典》中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制作了一份《违约金法律适用分析表》。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发现案涉合同的违约金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按一审认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总额未超出上诉人主张的上限。
在二审审理中,律师围绕违约金约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计算标准展开专业抗辩,逻辑清晰、依据充分。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和调整,需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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