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受雇参与某小区春节喜庆布置工作,负责悬挂灯笼。2019年1月29日中午,在拆脚手架时,黄某从第二层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受伤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0013.29元,其中部分由某服务部垫付。黄某住院42天,期间由其父母护理。经鉴定,黄某损伤致左、右膝关节功能活动障碍均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后续治疗费评定为9000元。黄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96273.35元。
被告某服务部辩称,黄某不是其雇请的,而是由钟某雇请,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则称,其将工程发包给某服务部,与黄某不存在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责任;钟某也表示,自己只是中间人,黄某是自己联系某服务部谈好工作的。
邹婷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有力反击:
1.雇佣关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某服务部承包工作后以报酬雇佣黄某等人,与黄某成立雇佣关系。虽然是肖某负责联系工作人员,但肖某与某服务部经营者系夫妻关系,肖某未承揽该项工作,与某服务部不存在承包关系,所以肖某与黄某不存在雇佣关系。钟某也是某服务部聘请的雇员,其未从某服务部转包工作,与黄某也不存在雇佣关系。
2.过错责任划分:某服务部明知自己没有从事高处作业的资质和条件,雇请没有经过高处作业培训和取得高处作业证的黄某从事高处作业,在黄某等人从事高处作业时未提供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保障设备和条件,未对黄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在现场监督指导,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黄某明知自己在从事高处作业,在某服务部未提供安全设备和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从事高处作业,在从事高处作业时未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3.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公司作为发包人,明知所发包的事项中包含“高空作业”,应当知道某服务部没有高空作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然将该项业务承包给某服务部,因此某公司应当与某服务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律结论为:某服务部应对黄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黄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某公司与某服务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某服务部赔偿黄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4998.6元,品除已付28879.64元,尚需赔偿106118.96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方的其他抗辩。
在劳务雇佣关系中,许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将工作发包出去就可以完全免除自身责任,或者随意雇佣没有资质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了,发包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时,需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其在发包业务时要严格审查承包方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安全。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提供劳务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拒绝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进行危险作业。同时,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邹婷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她仔细收集和整理了黄某的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在庭审策略上,通过清晰的论证和有力的反驳,成功维护了黄某的合法权益。
一起劳务受伤事故,背后是责任的明确与权益的捍卫。邹婷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受害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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