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是怎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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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 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
新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是怎么规定?

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是怎么规定?

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关联交易(Affiliate Transaction )——在香港一般也称为关连交易,即简体的关连交易。 是指你所拥有的那一家公司以及你附属的子公司和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这种交易要受到监管。

还有一个定义,这些公司和关联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交易,附属公司,另外一家公司的董事,或者是他的总裁,或者是他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甲方是一个联系人的方式,也属于关联关系。联系人是什么呢?比如亲戚,这些都属于关联关系。对这个关联关系的管理,关联交易的管理应该是保证一个公司不被掏空,对关联关系严格的监管,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是保证董事不会出现违法违规最基本的法律规定。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对于关联交易,我国公司法是规定对于一方对另一方发生重大控制或者影响的时候就会形成一种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两个对等公司之间所签署的不平等条约,虽然不违法,但是和经济的基本原则是不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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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联交易(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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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法律特征
(一)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
(二)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
(四)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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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
(二)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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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易属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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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
(二)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
(四)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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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
(二)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
(四)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
关联交易的法律条文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关联交易的现象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它是指公司内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关联交易可能会为公司带来便利,但同时也有存在不公平交易的结果,使公司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那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是怎样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是怎样的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该条法规的解释:本条规定可谓新《公司法》中重点名词的一个集合。首先我们来看看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相关词语的释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新公司法第217条),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关联交易的特征
(一)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
(二)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
(四)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表明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关联交易,只是规定了在关联交易中公司的相关人员不得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并非对公司没有好处,但它也很容易使交易产生不公平,因此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股东投票等制度则有助于调整关联交易所带来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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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哪些交易属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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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法关联交易回避规定是什么,如何规避关联交易的风险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公司法关联交易回避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交易生效的程序条件是什么程序条件是关联交易订立过程方面的法律要求。关联交易生效的程序条件主要是两个,一是披露;二是批准。
1、关于披露。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障关联交易公正与公平的关键。披露文件应提供足够资料使股东能据此评估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关于批准。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采用的是关联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即该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若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的特点有哪些
1、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
2、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
3、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
4、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综上所述,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来说既有好处,也有弊端,容易引发股东道德危机。按照公司法关联交易回避方面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决议事项有关联交易的,不得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权,必须要回避。这样就可以防止董事利用自己的权利,做出不利于其它股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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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公司法中有关于关联交易的含义吗?在第几条中有?
[律师回复] 核心内容:公司的关联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解读公司法二十一条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条原文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条解读
  本条是对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定。
  公司的关联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公司关联交易是一种经济行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实务中常有控制公司利用与从属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从属公司与自己或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损害从属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现象。为此,各国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都有或繁或简的相关规定,调整关联关系,保护从属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在人事控制、会计原则、公司财务控制等方面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法院也可以根据法律原则规定做出裁决;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和其造法功能,通常可以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裁判,所以后者对关联交易的控制多表现在判例法中。
  我国的公司关联交易现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公司内部结构逐渐复杂而逐步增多的;特别是在较大的公司和上市公司中,这一现象更是较多。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为自己或关联方提供担保,通过操纵交易条件等将公司的利润转移至关联方,严重地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此,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从财政、税收、上市公司监管等方面对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做了一些规定,但原公司法中没有相关内容。这次修改公司法,有很多意见要求增加相关规定。考虑到关联交易的情况较为复杂,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因此,本法只做了一条原则性规定,主要是明确了公司的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后果。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五种人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包括:
  
(1)公司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董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
  
(4)监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
  
(5)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本条第二款原则规定了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处理。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就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你好,我对上市公司交易十分的感兴趣,特别是关联交易的相关问题,我想知道关于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关联交易在拟上市公司上市过程中是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对于关联交易问题,首先公司要尽到全面的信息披露义务,接下来才是面对问题如何解决。实践中,对关联交易的阐述主要在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决策程序等方面。
证监会主要关注关联交易的种类(偶发性关联交易还是经常性关联交易),对利润贡献程度,定价公允性,综合考虑是否对关联方构成依赖或存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是否必要,如果没必要,是否可通过合理的手段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数额、时间、解决是否彻底,以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股人占用发行人的资金;关联方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是否公正等等。
拟上市公司应正视关联交易的存在;说明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比例;对于存在的一般商品的关联交易,通过与无关联第三方的同期报价比较说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对于企业资产或股份的的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而定说明其公允;说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公正性。
证监会并非完全不允许发生关联交易,但是关联交易的存在要保证不能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这是解决关联交易的根本所在。除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历史形成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关联交易,创业企业应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对于不可避免的情况,应尽量做到公平、公允。但那种比较复杂、频繁,披露比较困难以及处理不妥的关联交易,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宜上市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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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权益影响的大小,可将关联交易分为轻微关联交易,普通关联交易,重要关联交易;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可将关联交易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与关键人员之间的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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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表决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关联交易表决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5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
(一)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
(二)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
(四)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
三、进行关联交易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关联交易的真实性。真实的关联交易是指有真实交易动机,且符合营业常规。虚假的关联交易不仅背离公司利益,也常常隐藏着违规、违法等因素。比如有些公司虚构并不存在的交易来转移收入和分摊费用,或者通过互拆借资金的方式调解利息费用。一旦发现,企业就会面临处罚,公司的信用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公司应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2、注重关联交易的披露。关联交易的存在已不是关注的重点,对关联交易的及时、深入、完全、准确的披露已成为公众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和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公司只有坚持披露重于存在的原则,才能使公司更稳健的运行。。
3、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公平性。必要的关联交易多为公司存在及发展不可或缺的,比如:综合服务协议、主营业务所赖以依托的购买或租赁协议等等;这类关联交易也是公司持续性的关联交易,此时也要兼顾关联交易的公平性。
4、在关联交易中的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实践中,关联交易多发生在新、旧控股股东与其关联方之间。虽然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在权利质量上并无不同,只是数量上的差别,但比普通股东的权利更为优越。关联交易往往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此问题处理不好,会引起中小股东的不满,可能使企业陷入诉讼的泥潭,会影响到公司的信誉,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总之,关联交易对公司来说是把双刃剑,所以公司从事关联交易一定要慎重,以免使公司陷入泥潭。根据关联交易表决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董事会所决议的事项与公司内某位董事有关联关系,那么,该位董事不能参与该事项的表决,同时也不能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这种做法对于公司其他董事来说较为公平,也可以避免董事因关联关系而产生不公允的表决结果。
关联交易回避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公司法关联交易回避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交易生效的程序条件是什么程序条件是关联交易订立过程方面的法律要求。关联交易生效的程序条件主要是两个,一是披露;二是批准。
1、关于披露。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障关联交易公正与公平的关键。披露文件应提供足够资料使股东能据此评估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关于批准。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采用的是关联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即该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若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的特点有哪些
1、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
2、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
3、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
4、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综上所述,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来说既有好处,也有弊端,容易引发股东道德危机。按照公司法关联交易回避方面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决议事项有关联交易的,不得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权,必须要回避。这样就可以防止董事利用自己的权利,做出不利于其它股东的行为。
公司家属存在关联交易罪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没有直接规定不当关联交易构成犯罪,如果出现国有企业领导通过关联交易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以按照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处理。rr《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相关规定】r《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r 第十五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r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r 2、致使国有、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r 3、造成恶劣影响的。r《法》r 第八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r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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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联交易的内容有什么?
我们现在生活的社会当中公司是非常多的,基本上每一个地区都会有一些公司存在。公司方面算是一个比较新比较近代的东西,我们很多人也和公司有着相关的联系。我们国家对于公司也颁布了公司法。那么新公司法关联交易方面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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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领导家属关联交易罪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没有直接规定不当关联交易构成犯罪,如果出现国有企业领导通过关联交易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以按照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处理。rr《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相关规定】r《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r 第十五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r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r 2、致使国有、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r 3、造成恶劣影响的。r《法》r 第八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r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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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关联交易人为调节利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常用手法
当上市公司为维护形象或达到增资配股目的需要增加利润时,往往利用关联交易来虚增利润。其
一,关联购销。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出售产品,价格高出正常公允市价,而且是挂账销售(应收账款)。而大股东往往最终未将产品销售出去,形成企业集团的内部利润。其
二, 转让、置换和出售资产。如广电股份1997年11月将6926 万元的土地以2192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母公司,确认了15000万元的收益, 同年12月又将账面净资产为1454 万元的一家下属公司整体产权以941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母公司,确认了796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仅此两项交易就带来了22960万元的收益,占该年度利润总额9733万元的23
5.9%。若剔除这两笔交易,该公司1997年度实际上亏损了13227万元,是关联交易的“魔力” 掩盖了广电股份的巨亏。其
三,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无视法规规定,进行资金拆借,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数额巨大的资金,而上市公司则通过计收资金占用费来粉饰会计报表。如2001年猴王集团,三九医药、美尔雅,ST九州等上市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大股东和关联方占用资金而遭谴责和惩罚。其
四,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不良资产抵债,或以非公允价格进行非货币交易等手段为调节器,以达到虚增资产,少计负债,虚增利润之目的。
2.识别方法
(1)从往来账项变动情况分析公司经营状况及其风险。此问题分析要特别关注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的其他应收款“应收关联公司的款项”,从中分析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又计提资金占用费形成历年利润的现象,该事实发生,会一方面虚增公司资产;另一方面虚增公司利润,从而导致公司资金紧缺,营运能力下降。所以, 分析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时, 要特别关注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的其他应收款“应收关联公司的款项”。
(2)利用有关财务指标的计算及其与同行业对比,分析公司经营状况。利用财务报表资料进行有关财务指标的计算,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分析公司的偿债能力;利用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分析企业资本营运能力;运用营业收益率、资本收益率、成本费用收益率等指标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将各项财务指标与同行业进行横向数据的比较,分析公司在同行业中的状况及业绩,分析指标是否异常,借以分析其业绩的真实性。
(3)通过有关指标对比,判断是否存在不确认或少确认费用以虚增利润的现象。从借款额度与借款费用增长比例,判断借款费用的处理是否存在隐匿、转移现象;从销售收入与销售费用的增长,判断是否存在少计销售费用的现象。如果销售收入成倍增加,但仓储费、运输费等却分文没有增加或增加的比例很小,按一般逻辑也能推出该公司有造假现象。
关联交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关联交易的现象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它是指公司内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关联交易可能会为公司带来便利,但同时也有存在不公平交易的结果,使公司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那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是怎样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是怎样的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该条法规的解释:本条规定可谓新《公司法》中重点名词的一个集合。首先我们来看看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相关词语的释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新公司法第217条),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关联交易的特征
(一)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
(二)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
(四)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表明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关联交易,只是规定了在关联交易中公司的相关人员不得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并非对公司没有好处,但它也很容易使交易产生不公平,因此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股东投票等制度则有助于调整关联交易所带来的不公平。
公司法关联交易有什么特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关联交易的现象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它是指公司内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关联交易可能会为公司带来便利,但同时也有存在不公平交易的结果,使公司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那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是怎样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是怎样的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该条法规的解释:本条规定可谓新《公司法》中重点名词的一个集合。首先我们来看看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相关词语的释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新公司法第217条),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关联交易的特征
(一)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
(二)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
(四)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表明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关联交易,只是规定了在关联交易中公司的相关人员不得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并非对公司没有好处,但它也很容易使交易产生不公平,因此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股东投票等制度则有助于调整关联交易所带来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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