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1x年10月,许XX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不过,这个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4月,许XX完成搬迁。但他和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协商了很久都没结果。何XX已经和政府签订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拿到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却拒绝给实际使用人许XX应得的部分。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许XX有无补偿请求权
何XX认为,厂房租赁合同有效,许XX只是次承租人,不应获得补偿。许XX则主张,厂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应无效,自己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补偿。法院查明,该厂房确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无效。同时,考虑到许XX实际使用厂房并进行了生产经营,认可其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确立了许XX的补偿请求权基础。
争议点二:补偿项目和金额的确定
许XX依据评估报告,认为自己应获得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何XX却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法院应许XX代理律师的申请,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XX对各项补偿的合法权利。最终按照公平原则和相关政策标准,确定了许XX应得的补偿金额。
争议点三:诉讼费用的分担
许XX要求何XX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何XX则认为不应由自己全部承担。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定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租赁厂房时,一定要查看厂房是否有合法的建设手续,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遇到拆迁等情况,要及时与房东沟通补偿事宜,并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租赁合同、搬迁费用票据、生产经营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启示与律师价值
这起案件中,虽然租赁合同无效,但许XX最终获得了部分拆迁补偿款,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过不少同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本案中,他通过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成功确立了许XX的补偿请求权基础;主动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破解了被告拒不提供评估报告的僵局;精准核算应得补偿,避免了简单按合同面积主张导致的败诉风险;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说服法院支持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客户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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