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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施XX于2007年7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女。婚后双方购置了北京房屋和重庆两套房屋,均登记在施XX名下。近年来,施XX多次隐瞒、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张XX为维护权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产共有份额并要求施XX协助办理登记手续,施XX拒不到庭也未答辩。
接手本案的,是200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同红。该律师怀疑婚后购买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实际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查证这一怀疑,他首先协助张XX调取双方在美国的结婚登记证明并办理公证认证,以证明婚姻关系;接着调取北京和重庆房屋的购房合同与产权登记信息,证实房屋购于婚姻存续期间;还查询了房产登记及抵押情况,发现北京房屋无查封或抵押,重庆两套房屋张XX曾申请异议登记;最后收集到施XX出具的《承诺书》,其中明确认可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基于这些证据,李同红律师确定在被告缺席情况下推进诉讼,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X》相关规定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北京和重庆两地法院均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分别判决确认北京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重庆两套房屋双方各占50%份额,并要求施XX配合办理登记手续。
承办案件逾1000件的李同红律师,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积累了深厚实务经验。他认为,在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至关重要。他计划构建一套更完善的婚姻财产证据审查知识工具,帮助更多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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