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方向:代理被告人张某,进行无罪辩护
2021年3月至11月,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原告认为,张某未将租赁设备用于约定工程,撤离时未清点告知,属于虚构事实、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
张某面临着被定罪量刑的风险,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个人声誉和未来发展也将受到极大影响。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迅速制定辩护策略。一是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二是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三是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四是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
庭审中,检察机关坚持认为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我回应称:“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本案实质是民事纠纷,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我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本案取得无罪不起诉的结果,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追诉,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本案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不利情况下,凭借精准把握刑民边界、深入分析主观意图的专业能力,最终成功实现无罪不起诉,充分展现了在刑民交叉案件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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