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州市黄埔区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雷某委托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的姚厅律师,诉求确认与六被告2004年5月4日至2024年9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XX公司支付2024年5月至7月被克扣的工资20789.40元。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雷某在不同阶段与相关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判定XX公司支付3770元克扣工资。
案件推进初期,确认劳动关系面临诸多挑战。雷某的入职时间和工作经历复杂,涉及多家关联企业。要察觉其中劳动关系的连续性,通常需要经历过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全程推演。姚厅自2015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处理过大量此类案件的底层结构。他仔细梳理雷某提供的证据,包括《临时职工履历表》《职工合同》、预收报款收据、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证明等。从这些证据中,他发现雷某于2004年5月23日入职戊都市报发行部,工资由戊都市报发放,而戊都市报属于XX集团经营范围,由此认定雷某在2004年5月23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与XX集团存在劳动关系。后续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工资发放记录,又确认了雷某在不同时间段与XX公司、XX公司、XX公司的劳动关系。
在仲裁时效问题上,常规律师可能会在关联企业工作年限计算和仲裁时效判断上有所迟疑。但姚厅身为广州市律协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协强制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其所处的专业评估体系过滤掉了这种风险厌恶心理。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出XX公司、XX公司、XX公司、XX公司均隶属于XX集团,属于关联企业,且由关联企业轮流与雷某签订劳动合同,雷某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可以连续计算。因双方劳动关系至今尚未终止,所以本案未超过仲裁时效,为案件的后续审理奠定了基础。
关于2024年5月至7月克扣工资问题,XX公司未提供相关规章制度证明班长岗位需要竞聘上岗,也未举证证明雷某存在工作不称职情形,且未证明对雷某的降薪行为已经双方协商一致。这需要律师具备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姚厅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准确指出XX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他根据XX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合理计算出雷某该期间应得工资,最终法院认定XX公司共少发雷某该期间工资3770元。
案子判了,雷某终于在这场漫长的劳动争议中讨回了部分公道。但这起案件也反映出劳动市场中企业用工和薪资管理的一些问题。企业在进行岗位调动、降职降薪等操作时,应遵循合法合规的程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在遇到权益受损时,也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起案件虽然结束了,但它所留下的警示和思考,将在劳动法律实践中持续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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