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林甲与彭某系夫妻关系,林甲是林某的侄子。2017年12月26日,林某与原业主吴某、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某市东山县的涉案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购房时,因林某的妻子陈某不同意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林某与林甲协商,将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林甲与彭某名下。林甲还代表夫妻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林某与陈某为实际产权人,他们仅为名义业主,并承诺无条件配合过户。
后来,林某、陈某要求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彭某却不予配合,林甲虽同意但因彭某反对无法履行。于是,林某、陈某委托刘汉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林甲、彭某辩称房屋是他们与林某共同出资购买,林某出资85万元,他们支付剩余款项,且已将林某支付的购房款返还;《房屋产权确认书》是为缓解林某夫妻矛盾不得已出具,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涉案房屋已办理抵押贷款,他们是真实产权人。第三人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抵押合同有效,原被告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
林某、陈某的代理律师刘汉涛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林某、陈某所有,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方的抗辩理由看似有理,但实则存在诸多漏洞。他们称共同出资85万元及已返还购房款,还主张《房屋产权确认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刘汉涛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第一,从出资证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据应当真实、合法且与案件事实相关。林某与原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付款凭证,清晰地证明了全部购房款由林某支付,这符合物权确认中实际出资的法定要素。
第二,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书》,它是林甲代表夫妻出具并经过公证的,具有法律效力。这明确了林某、陈某是实际产权人,林甲、彭某为名义业主。被告所谓为缓解矛盾出具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而且从后续陈某某与林甲的通话录音中,林甲多次承认房屋系林某出资购买,进一步证明了《房屋产权确认书》的真实性。
第三,从实际控制事实来讲,原告持有房屋钥匙及原始产权证原件,而被告是通过挂失方式补办新证后办理抵押,这完全不符合真实产权人的通常做法。被告陈述的出资份额及支付项目前后矛盾,款项金额与购房款不一致,转账时间跨度长且零碎,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这些款项是用于支付本案购房款。因此,被告的单方行为不能改变房屋实际归属,其行为属于违约侵害实际出资人权益。最终法律结论为,林某、陈某作为实际出资人,对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东山县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证据链,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有悖日常生活经验”。法院判决确认址在某市东山县的涉案房屋系原告林某、陈某所有。同时,驳回了被告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借名买房的交易中,很多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而忽视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为,实际出资人凭借充分的出资证据、有效的权属确认文件以及实际控制事实等,可以确认房屋的所有权。
这对用人单位虽无直接关联,但对劳动者和普通购房者具有重要启示。劳动者和购房者在涉及重大财产交易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出资凭证、协议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刘汉涛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整合了《更名协议》《房屋产权确认书》、通话录音、钥匙及产权证原件的持有情况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房屋的实际归属。庭审策略上,有效破解被告“共同出资”抗辩,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强化说服力,妥善应对第三人抵押权问题,申请诉讼保全防止资产转移,通过有力的质证与辩论,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借名买房的背后,是复杂的法律关系和重大的财产权益。刘汉涛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守护住了房屋的所有权,让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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