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时,因砸墙被水泥过梁砸伤左脚,造成多发性骨折。随后,原告起诉要求B赔偿各项损失,并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C辩称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自身违规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C找到了在上海杨浦区执业的于彩霞律师。
这起案件的麻烦在于,原告要求房主C承担选任过错责任,而C虽认为自己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但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且自身操作不当的证据较难举证。而且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了伤残结论,这也给C带来了较大的赔偿风险。C跑了不少地方,也没能找到有效的应对办法。后来,他找到了于彩霞律师,事情开始有了变化。
于彩霞律师接手后,做了大量工作。她积极收集证据,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铲墙改砸墙)、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针对原告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她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在庭审中,她精准抗辩,明确指出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当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时,案件的走向开始逐渐清晰。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与B之间形成劳务关系,B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5%责任;原告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45%责任;C将拆除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错,承担10%责任。C此前已垫付原告20,400元,庭审中C表示即便法院认定其有责,该垫付款超出赔偿部分也不要求返还;原告亦书面承诺不再就后续费用向C主张。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都未再上诉。
还有一个案子也差不多。A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经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于彩霞律师在诉讼中积极与对方沟通,促成调解,最终两公司共同于2026年4月30日向A支付各项费用调解款共计31万元,A自愿放弃其他诉请,双方就工作期间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
案子办完后,C对这次的处理结果很满意,他说多亏了于律师,让自己减少了很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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