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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珍女士在2023年向社保中心投诉,要求公司补缴2007年3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保。公司却以“2年时效”为由,坚称此事已“过期”,甚至拿出阿珍当年写的自愿放弃证明。一审法院虽作出了有利判决,但公司仍不服上诉。在阿珍感到绝望时,她找到了来自内蒙古阿拉善盟的彭佩荣律师。
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极为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接手案件后,彭律师深入研究发现,社保费的追缴属于行政征收,并非行政处罚,并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的2年时效规定。
在二审中,彭佩荣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向法庭阐述了社保稽核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他指出,用人单位少缴、欠缴社保属于未履行“足额缴纳”的义务,这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压根就没有时效限制。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彭佩荣律师的观点,认定社保稽核不是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少缴、欠缴社保不受2年时效限制。阿珍成功赢得了这场官司,获得了应有的社保补缴。彭佩荣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思路,帮助阿珍实现了逆境翻盘,也让更多人明白,社保补缴不应被“2年时效”所束缚,只要有证据,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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