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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A公司找到在上海执业的李晶律师,委托其处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A公司提交给李晶律师的材料包括:1份合作合同(有部分条款模糊不清)、2张发票(无对应的业务明细)、1段电话录音(音质不清晰)。李晶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核查了上述全部材料的原件情况。
为了补强证据,李晶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持令前往相关通信公司调取了A公司与对方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邮件。邮件内容详细记录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各项约定和执行情况。之后,李晶律师又申请对电话录音进行了音频鉴定,鉴定结果明确了录音中的对话内容。
在证据交换环节,李晶律师提交了业务往来邮件和音频鉴定报告。对方对邮件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反证。法庭要求对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驳证据,对方未能按时提交。
最终,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载明:原告提交的业务往来邮件与合作合同、发票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虽对邮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反证。据此,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在某知识产权纠纷里,当事人仅有商标使用的部分截图。李晶律师申请公证处对网络证据进行保全,获取了完整的侵权证据。最终法院认定侵权成立,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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