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律师辩护助被告人获缓刑

最新修订 | 202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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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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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182人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电话:18227591611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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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2020年年底,一场围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济犯罪活动悄然展开,涉及金额巨大,这不仅关乎企业的经济利益,更涉及到法律的严格制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必然面临重刑?如何在法律框架内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李坤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为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被告人带来了转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律师辩护助被告人获缓刑

被告人李某,1974年8月11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某市,住某市旌阳区。2020年年底,李某与余某、曾某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差价。余某通过李某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杨某某(另案处理),从杨某某经营的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曾某负责联系购买方成都市某公司和四川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余某以四川某公司(法人代表系李某妻子)名义向以上两公司以11%“点子费”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2%“点子费”,其中李某和余某两人分1%“点子费”,曾某分1%的“点子费”。经查明,某公司向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张,税额792016元,价税合计若干;向另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张,税额392182.76元,价税合计若干;向再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张,税额483606.96元,价税合计若干。案发后,李某、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侦查期间,李某、余某各退缴违法所得34423元、曾某退缴违法所得68845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公诉机关)的抗辩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余某、曾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合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的法律反击

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分点论证:

自首情节: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应从宽处理。

退缴违法所得:李某在侦查期间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表明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主观恶性:李某此次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最终法律结论: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余某、曾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曾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万元,剩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驳回公诉机关其他不合理的量刑建议。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

很多企业认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降低成本、获取非法利益,却忽视了这种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会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罚款,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

本案明确了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对用人单位的警示

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否则,一旦被查处,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声誉,还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劳动者的启示

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如果不慎卷入此类案件,应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

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总结

在本案中,李坤律师通过对案件证据的深入分析和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为被告人制定了合理的辩护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律师收集了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证据,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法律定性方面,律师准确把握了案件的法律性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庭审策略方面,律师通过合理的辩论和质证,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在法律的框架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障。李坤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机会,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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