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卢扬超律师已成功办理过多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类型案件。这次遇到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便是他众多成功案例中的一个。
原告许先生在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被告何先生位于佛山市某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许先生用这个厂房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然而,这个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进行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先生在2021年4月完成搬迁后,与房东何先生就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进行了长期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何先生已经与政府签订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却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先生支付其应得的部分。
许先生委托卢扬超律师代理此案。卢扬超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他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了许先生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同时,他取得了许先生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先生主张全部补偿权益。
在证据收集方面,由于房东何先生拒不提供相关评估报告,卢扬超律师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这一步至关重要,因为没有这些关键证据,许先生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接下来,卢扬超律师精准核算许先生应得的补偿。他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先生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每一项补偿的计算都有理有据,避免了因计算不当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在庭审过程中,何先生提出了“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卢扬超律师针对这些抗辩,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在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先生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判决被告何先生向许先生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在这个案件中,卢扬超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确权定性方面,虽然合同无效,但他通过梳理事实租赁关系和许先生的实际投入,成功确立了许先生的补偿请求权基础。在证据攻坚上,他主动申请法院调取政府补偿文件,破解了被告拒不提供评估报告的僵局,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关键证据。精准计算也是他的一大亮点,结合测绘数据与政策标准,科学核定租用面积及补偿比例,避免了简单按合同面积主张导致的败诉风险。此外,他在说理方面也很出色,在合同无效的背景下,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说服法院支持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利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中涉及拆迁补偿分配的案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合同效力、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即使租赁合同无效,实际使用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补偿。法院会依据公平原则,结合具体的政策和证据来确定补偿的范围和金额。
结尾
回到中提出的困惑,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即使租赁合同存在瑕疵,实际使用人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依然有可能争取到应得的拆迁补偿款。卢扬超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展现出了梳理关系、证据收集、精准核算等优势,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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