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嫌疑人DX在2023年5月时经济紧张,在“陌陌”app上与网友聊天得知,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帮助他人取现能获得报酬,便同意帮忙。他按网友要求分三次取现共计50000元,将现金交给网友后获得2500元报酬。侦查机关认为,DX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资金流转,仍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初,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主要是DX取现的事实以及他获得报酬的情况。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上游犯罪的查证情况,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上游犯罪事实也未能查证属实。
储博刚律师接受DX委托后,第一时间将手续提交检察机关并阅卷,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依据DX陈述和阅卷情况,他进行了全面的法律与案例检索。提出三点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这是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前提缺失;二是DX主观上没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他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三是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他也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还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来印证D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提交法律意见后,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交流“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检察官原本指控D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是他协助取现且获得报酬。但储博刚律师回应,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不能认定DX构成此罪,并且DX主观上无故意。最终,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
储博刚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会优先核查上游犯罪是否查证属实,主动积极与案件承办人沟通案情,抓住可辩护重点进行阐述,同时会参考类似案例,做好充足的案例检索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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