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天水市秦州区的一个便民市场,一场因琐事引发的冲突,让王XX、辛XX、王XX三人陷入了伤痛与困境。2016年11月1日,王XX一家与夏XX一家因摊位问题发生争吵并厮打,随后夏XX纠集闫XX持木棍砸毁王XX家摊位,并致王XX重伤、辛XX轻伤、王XX轻微伤。面对身体的伤痛和经济的损失,王XX一家陷入了迷茫。此时,他们找到了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的梁小龙律师,梁小龙已有13年执业经验,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11件,在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经验。
梁小龙接手案件后,深知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复杂性。一方面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为受害人争取合理的民事赔偿。他首先对案件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从110接警记录单、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每一份证据都不放过。他发现,虽然王XX一家诉请的被毁损物品费未提交证据,但考虑到汤桶等物品损毁结果已实际发生,他决定在庭审中为这部分损失据理力争。
在计算民事赔偿时,梁小龙依据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王XX、辛XX、王XX三人的病情,精准计算出各项赔偿费用。对于王XX,考虑到其创伤性脑损伤等严重病情,合理确定护理期限、误工期限和营养期限,最终为王XX争取到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在内的共计31535.71元赔偿。对于辛XX和王XX,同样根据他们的具体病情和实际情况,分别计算出17781.18元和7372.53元的赔偿金额。此外,对于王XX一家诉请的交通费190元、护理物品费173.5元,因有相关票据证实,梁小龙在庭审中有力的主张了这部分赔偿。对于被毁损物品费,虽无证据,但他通过合理阐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500元的酌情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梁小龙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清晰地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他指出被告人夏XX、闫XX因琐事共同持械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他详细说明了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依据和合理性,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最终,法院采纳了梁小龙的部分观点,判决被告人夏XX、闫XX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辛XX、王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7552.92元。梁小龙凭借专业的服务和出色的表现,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和良好口碑,也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领域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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