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XX,一位年仅23岁的年轻人,刚入职新公司不久,便遭遇了一场飞来横祸。在上班途中,她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谢XX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陈XX受伤,上颌骨、颧弓骨折,车辆及随车物品如电脑、手机也损坏严重。交警认定谢XX负全责。因伤势严重,陈XX辗转嘉兴、上海两地住院治疗。出院后,赔偿事宜却陷入僵局,无奈之下,陈XX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俞国锋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及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俞国锋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0件,深耕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擅长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此次面对陈XX的案子,他迅速投入工作,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然而,案件存在一个棘手的争议焦点——误工费。两家保险公司均提出抗辩,认为陈XX有固定工作,事故发生后工资收入并未中断,实际收入没有减少,不应赔偿误工费。
面对这一看似不利的局面,俞国锋凭借对工伤赔偿领域的深入认知,敏锐地发现了关键事实:陈XX所受伤害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在庭审中,他精准指出,陈XX误工期间的收入实际上是停工留薪期待遇,这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获得的法定补偿,并非其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不能因为其获得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就免除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的法定义务。
俞国锋不仅在误工费问题上据理力争,还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用药不赔”、“护理费标准过高”、“住宿费非法定项目”等常见抗辩理由逐一进行了有力驳斥。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了清晰且有说服力的阐述。
最终,法院几乎全额支持了俞国锋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原告的损失共计100,363.81元,由XX公司赔偿39,292.40元,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偿42,371.41元,由肇事司机赔偿鉴定费700元。其中,关于误工费24,435.6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明确认定“原告误工期间的收入系停工留薪待遇,不属于劳动所得”,对保险公司要求扣除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陈XX获得全面胜诉。俞国锋律师凭借专业的办案能力和对行业规则的深刻理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他也因此荣获多项荣誉,如2018年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获得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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