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8月27日,黄某入职某餐饮服务岗位。工作至2024年3月4日,用工期间用人单位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黄某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之后,双方解除了用工关系。黄某先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结果仲裁请求被驳回。随后,黄某起诉至法院。经调查发现,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典型的混同用工。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黄某提出诉求,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抗辩,称黄某与餐饮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且个体工商户注销后不应再承担责任。同时,对于加班工资,公司表示没有证据证明黄某存在加班情形。
班兆然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法律依据引用: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2.分点论证:
劳动关系认定:黄某入职时的材料、所穿的工服、餐饮公司的宣传账号等证据,足以证明黄某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加班工资主张: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用人单位掌握考勤记录却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所以黄某主张的加班工资应得到支持。
责任承继问题: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存在混同用工,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其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
3.最终法律结论: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存在加班情形,应支付加班工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确认黄某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驳回了公司方的其他抗辩,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通过混同用工等方式规避责任,比如本案中公司试图以实际用工主体已注销为由逃避责任。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混同用工情形下,即使实际用工主体注销,责任也应由相关的经营者和总公司承担。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企业要规范用工,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当遇到权益受损时,要积极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班兆然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律师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等多方面证据,厘清混同用工关系,锁定责任承担方;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相关法规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加班工资等问题;在庭审策略上,针对仲裁败诉结果重构证据链,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优化诉讼诉求。正是律师的专业能力,帮助劳动者实现了仲裁反败为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万元的补偿,不仅仅是金钱的意义,更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捍卫,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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