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原告郑某、王某因合伙项目退股事宜产生纠纷。二人系夫妻,持四方签订的退股协议将被告牛某、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牛某、吴某支付退股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牛某找到在武汉汉阳区执业的戎畅律师,委托其应诉。这起案子的麻烦在于,原告坚称退股协议有效,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义务,而被告牛某主张案涉协议为吴某无权代签、违反合伙约定及法定程序、退股金额无依据,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
案件最棘手的问题是,如何证明案涉退股协议无效。一方面,原告持有退股协议,看似证据充分;另一方面,协议由吴某代牛某签名,牛某后续虽有还款与承诺,但未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不符合退伙法定与约定条件。而且,原告主张的100万退股款缺乏清算依据。戎畅律师接手后,开始一项一项地处理。
戎畅律师围绕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不成立、合伙退伙程序违法、金额缺乏清算依据展开抗辩。他提交了合伙协议、离婚证明、项目亏损证据等材料,指出案涉退股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进行财务清算,应认定无效。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梳理和分析,让案件的关键事实逐渐清晰。随着这些工作的推进,案件走向开始变化。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判决理由是案涉退股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违反合伙协议关于不得抽回出资、转让需股东会确认的约定,不符合合伙退伙法定程序;原告未能证明退股符合约定条件及100万元退股款的合法依据,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还有一起类似的案子,原告小X与被告小X同居析产纠纷。小X委托戎畅律师代理,律师协助收集证据证明财产混同。一审判决解除同居关系,洪山区房屋归小X,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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