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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在西藏的一起工伤认定纠纷中,上诉人李XX于2023年8月1日起在建筑公司承建项目从事平地机驾驶工作,11月4日加油时摔伤,11月7日就医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建筑公司不服起诉,一审法院以“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记录”撤销工伤认定。李XX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接手本案的,是202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卓玛。该律师在审阅一审卷宗时,怀疑证人杨X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属)一审证言的客观性。为了查证,律师逐页翻看证人的询问笔录,用荧光笔标记出前后矛盾之处。随后,律师还收集通话录音等新证据,证实建筑公司知晓并认可工伤事实。
最终,律师发现证人杨XX的一审证言存在多处逻辑矛盾,其客观性存疑。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筑公司未完成举证义务。
同时也提醒,证人证言的客观性需仔细甄别,不能仅依据表面内容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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