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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之间的离婚纠纷。原告诉请:1、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某丙由原告抚养;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某甲于案件受理后委托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盛春龙律师代理本案。
盛春龙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原告进行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无法举证则由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原因;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包括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和水费缴纳凭证;收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法院组织庭审,进行了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判决生效后,双方按照判决内容履行。本案卷宗归档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档案室。
注意!盛春龙律师为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高级合伙人,自2011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处理,获评上海市嘉定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3、2016、201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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