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2月6日,黄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以76000元购买两台新能源汽车。黄某支付全款后将车辆转售给案外人。2023年12月18日,这两台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导致黄某需向下游买家承担赔偿责任。当黄某准备起诉该科技公司时,发现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于是,黄某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股东赵某、孙某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黄某提出的诉求包括购车损失以及资金占用利息等。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是认为自己已经注销,法人主体资格终止,不应再承担责任,并且提出权利对象错误,应为其他公司承担责任。
张卫军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赵某和孙某未实缴出资,这些未缴出资与公司债务密切相关,属于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范畴。
公司减资行为的违法性: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这种减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是不合法的。
违法清算的责任: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某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黄某,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最终法律结论:公司股东赵某、孙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构成未足额承担公司债务责任。黄某有权要求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系独立缔约主体,不存在被告所称的代理关系。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被抵押权人扣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某科技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股东赵某、孙某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黄某这一已知债权人。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赵某、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某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5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公司注销后就可以“金蝉脱壳”,逃避债务。但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减资、清算等程序,切实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否则,即使公司注销,股东也无法摆脱债务责任。
对于劳动者和债权人来说,当遇到公司注销但债务未清偿的情况时,不要轻易放弃维权。要积极寻找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股东的责任。
张卫军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通过全面调取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精准锁定股东的违法事实;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规,清晰论证股东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紧扣核心证据,有力驳斥对方的抗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公司注销不能成为股东逃避债务的借口,每一个案件都需要专业的律师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卫军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为黄某成功追回了损失,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