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勇,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也是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他毕业于四川大学,从2009年开始踏上执业之路,服务于四川凉山地区,联系地址为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执业证号是15134200910243091。
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郑勇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有300余件,尤其专精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这些案件占比约80%。他办理过贪污、受贿、故意杀人等各类重大及普通刑事案件,许多案件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不予起诉或被判处缓刑。
在刑事辩护领域,郑勇成绩斐然。他曾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辩护团队紧密协作,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后,二审直接改判博某无罪。在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案汽车机油3000多万元)中,他在侦查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后对张某不予批捕。在吴某滥伐林木案中,涉案树木近一千株,他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检察机关采纳对吴某不予批捕;后侦查机关直诉,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他仍然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对吴某不予起诉。
下面来看两个典型案例。先看吴某滥伐林木案,被害人吴XX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不起诉人吴某带领村民砍伐了其承包地种植的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要求追究吴某等人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案件的核心诉求是为吴某等人洗脱滥伐林木的罪名。案件难点在于公安机关最初认定吴某等人构成犯罪,且报案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郑勇律师的策略是,先向公安机关提出吴某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未被采纳后,在公安机关报捕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未批准逮捕吴某等人。后来公安机关又将吴某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郑勇律师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吴某等人。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对吴某等人不起诉的决定。
再看翟X危险驾驶案。2024年1月,翟X酒后驾车与另一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出警后发现翟X疑似酒驾,现场用酒精测试棒对翟X吹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50mg/100ml,后抽血检测,翟X血液乙醇含量为245.2mg/100ml。核心诉求是让翟X不被起诉。案件难点在于翟X血液乙醇含量较高,看似构成危险驾驶罪。郑勇律师根据掌握的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关键证据缺失、证据不实等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对翟X不起诉。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危险驾驶(醉驾)犯罪嫌疑人翟X不起诉。
与吴某滥伐林木案不同,本案的难点在于直接面对血液乙醇含量这一关键证据,需要从程序和证据真实性上寻找突破点。而在吴某滥伐林木案中,更多是从法律适用和犯罪主体方面进行辩护。
在这两个案件中,郑勇律师展现出了独特的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仔细审查案件的各个环节,无论是滥伐林木案中对林木性质和犯罪主体的审查,还是危险驾驶案中对办案程序和证据真实性的审查,都能精准找到关键证据的漏洞。在法律适用上,他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与检察机关沟通方面,他积极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让检察机关能够充分考虑他的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类案件反映出对于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法院和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更加注重程序正义和证据的证明力。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合法的辩护能够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郑勇律师凭借其高效的办案能力、精细的证据分析和灵活的辩护策略,在刑事辩护领域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彰显了一名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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