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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于20XX年X月至20XX年XX月XX日在锦州某城D区建筑工地做工长,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因权益受损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诉求后,建筑公司不服,先后提起一审、二审诉讼否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查明王X工资由该公司发放、公司为其申报个税,王X持有公司工服且接受公司管理,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来自辽宁锦州的李楠律师接手王X的二审案件。执业以来处理过大量诉讼案件的李楠,在劳动维权领域经验丰富。她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针对性制定抗辩策略。首先,紧扣《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核心要件,以工资流水、个税申报记录为核心,证明公司持续向王X支付劳动报酬并履行扣缴义务,直接体现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其次,以印有公司字样的工服、项目部冬休值班方案为依据,证明王X日常接受公司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关系中“受劳动管理”的核心特征。最后,针对公司“代发工资”“混淆用工主体”的抗辩,指出其未提供任何代发协议或关联公司用工证据,且二审中公司自认承接了案涉工程及人员,进一步坐实了用工主体责任。
庭审中,李楠律师围绕证据效力、法律适用逻辑充分论述,清晰拆解公司的上诉理由,用事实与法律依据层层击破其抗辩。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李楠律师方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这一结果确认了王X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王X后续工伤认定、赔偿主张等维权路径扫清了关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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