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中,原告雷XX请求确认与六被告2004年5月4日至2024年9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XX公司支付2024年5月至7月被克扣的工资20789.40元。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雷XX在不同时间段与不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需支付雷XX2024年5月至7月克扣的工资3770元。而这一结果的背后,离不开代理律师姚厅的努力。
案件推进初期,仲裁时效问题成为首要阻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若不能证明未超时效,雷XX的诉求将难以实现。要察觉此类案件中时效计算的关键要点,通常需要经历过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全程推演。姚厅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不乏劳动争议类案件。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地发现XX公司、XX公司、XX公司、XX公司均隶属于XX集团,属于关联企业,且由这些关联企业轮流与雷XX签订劳动合同,所以雷XX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可以连续计算。由于双方劳动关系至今尚未终止,从而证明本案未超过仲裁时效。
在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环节,证据的梳理和关联性分析成为难点。雷XX入职情况复杂,先后在多个公司工作,且不同阶段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主体不同。要理清这些复杂的证据链条,需要对劳动法律有深入的理解和实践经验。姚厅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他仔细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发现雷XX于2004年5月23日入职戊都市报发行部,工资由戊都市报发放,而戊都市报属于XX集团经营范围,从而认定雷XX于2004年5月23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与XX集团存在劳动关系。结合后续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工资发放记录,准确确认了雷XX在不同时间段与不同公司的劳动关系。
关于2024年5月至7月克扣工资问题,企业与劳动者存在争议。XX公司称因业务调整和岗位竞聘等原因对雷XX降职降薪,但未提供相关规章制度证明班长岗位需要竞聘上岗,也未举证证明雷XX存在工作不称职情形,且未证明对雷XX的降薪行为已经双方协商一致。常规律师可能在面对企业复杂的业务调整说辞时,难以有力反驳。但姚厅身为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在劳动争议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经验。他依据法律规定,指出XX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认定雷XX该期间的工资应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并通过合理计算,为雷XX争取到应得的工资。
案件虽已判决,但留下的痕迹值得思考。对于雷XX来说,这场劳动争议给他带来了经济补偿和权益的维护,但也耗费了他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于企业而言,这起案件也提醒其在劳动用工管理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这起案件也为类似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参考,推动劳动法律的实践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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