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该集团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伤情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受伤后向被告反映情况,被告曾表示愿意赔偿,后却互相推诿。于是,张XX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核心争议点
第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第二,中国XX集团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第三,四被告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逐一拆解争议点
1.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新余XX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刘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X辩称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自己只是负责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等都是别人说了算,不应承担责任,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刘X的辩解。因为刘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刘X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中国XX集团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1-6号楼)做内粉工程,张XX系刘X班组成员。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中国XX集团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方认为不应承担。
法院认定: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请求。中国XX集团合法分包,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况,所以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宿州市某公司未安排刘X在其转包标段工作,张XX作业与该公司无关,因此该公司也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四被告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告方未明确提及相关主张。
法院认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请求。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应当受理,但工伤认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加以确认,原告不能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以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工地工作,一定要和有资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受伤后要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书,这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关键。遇到问题不要轻信口头承诺,最好形成书面协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本案中,法院明确了用工主体责任,判定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驳回了原告对其他被告的不合理诉求。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500余起民商事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刘X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为当事人成功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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