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永军律师自2014年踏入律师行业,至今已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他擅长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在这起劳动争议(加班费追索)案中,原告马先生于2018年入职被告乳业公司担任司磅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被告未就该工时制办理行政备案。马先生主张在职期间长期加班,被告未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经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则辩称已按不定时工作制发放补助并安排调休,不存在欠付加班费情形。
最初,马先生掌握的证据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磅房管理制度、过磅记录等,这些证据能证明工作时长、加班事实及工资标准。但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对于工时制度的适用规则缺乏严谨论证。王永军律师介入后,精准梳理考勤与工资证据,严谨论证工时制度适用规则。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被告以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且已足额补偿进行质证,王永军律师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回应,指出被告虽未备案,但司磅员岗位灵活履职、无固定时段,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不予支持;但原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确有加班,被告应依法支付对应报酬,且被告已发放的加班补助予以抵扣。
除了这起劳动争议案,王永军律师还处理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后将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被告赵先生,施工期间原告陆续支付劳务费、垫付保险费等款项,后认为已超付劳务费,遂诉至法院。原告最初掌握劳务分包协议、付款凭证、结算明细等证据,关键缺失的是对合同外点工费用的有效反驳证据。王永军律师介入后,通过规范质证,结合施工代表签字、付款凭证印证等情况依法认定证据。被告以存在合同外点工进行抗辩,王永军律师则通过举证证明被告主张的点工费用无充分证据佐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超付的劳务费102761.31元。
在买卖合同纠纷及抵押优先受偿案中,原告陈先生与被告赵先生签订化肥购销合同,二被告以共有房屋及地下室提供抵押担保。原告掌握购销合同、对账单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及抵押权合法有效。被告赵先生以资金困难抗辩,王永军律师通过证据锁定债权、固定抵押效力。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先生给付原告货款801240元及利息,原告对抵押房屋及地下室享有优先受偿权。
王永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自己的方法论。他会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确保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事实;优先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严谨分析和论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优先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出发,对证据进行合理运用和质证,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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