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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如果需要交纳税收的人通过各种手段,比如更改伪造收入,将收入通过别人走账等,已达到账面上收入比实际收入要少,然后降低需要交纳的税费的目的,一旦经过税务部门的审核,且相关机关通知补交申报却没有补交的,甚至是不缴纳税收,偷税的总额占到应该交纳税费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属于违反刑法,犯偷税罪。
如果偷税的金额在一万元和十万元之间,偷税所占税费总额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又或者是之前有过偷税行为已经被处分过的,现在又出现偷税的行为,会对其进行二次的惩罚,判刑三年的以内的有期徒刑,并且会对其处偷税总额的一倍至五倍的罚金。如果情节恶劣,偷税金额占到应该交纳税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那么法院会判其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同时处罚偷税数额一倍至五倍的罚金。如果多次偷税还没有处罚的,应该按照累计的总数额进行处罚。
法律明确规定,偷税的数额总数应该是在确定的需要交纳税费的时间内,少缴的或者没缴的税务总额。偷税金额所占的百分比,指的是在一个纳税周期内,偷税的总额在应该交纳的周期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大小,这个周期时间的确定是根据纳税人在进行最后一次偷税行为的时候,再往前一年,在这一年内计算偷税的总额。如果纳税人纳税还不到一个纳税周期的话,那么时间就按照从一开始交税到现在这个时间。
如果在没有被有关机关发现之前,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已经持续了超过一个纳税周期的话,那么只要在其中任意一个纳税周期内,偷税的金额和比例都达到了上述所说的两种情况中的一种,就已经构成了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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