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它把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人介绍到该工地做内墙粉刷工作,和刘X协商好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被送到泗县人民医院治疗,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张XX找几个被告协商赔偿,却遭到互相推诿,于是张XX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这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核心争议点
第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第二,中国XX集团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第三,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争议点拆解
1.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是案外人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刘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刘X辩称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自己只是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等都由别人决定,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刘X的辩解。因为法律规定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本案中刘X是受高X安排招用工人,所以刘X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中国XX集团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了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中国XX集团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中国XX集团未提及相关答辩内容。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中国XX集团的分包行为合法,不存在违法分包,所以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支持原告对中国XX集团的诉讼请求。
3.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1-6号楼)做内粉工程,张XX系刘X班组成员。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及相关答辩内容。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张XX的工作与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转包的标段无关,所以该公司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支持原告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对于工人来说,在工地干活一定要和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旦受伤,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现场照片、工友证言等,以便后续维权。对于发包方和分包方,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转包,避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否则可能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结尾
这个案子最终明确了用工主体责任,让责任落到了该承担的一方。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刘欢律师从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就有5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抓住了刘X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这一关键问题,为当事人成功进行了抗辩。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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