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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某所在公司与被告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等款项,被告不服上诉,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支付条件未成就、原告滥用诉权、未开具发票等,还对举证责任分配提出异议。
2021年开始执业的沙璇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贵州地区已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她秉持“尽心勤勉、秉承严谨、坚守信念、精诚尽责”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面对复杂的案件事实,沙璇律师进行了细致的逻辑梳理。对于被告提出的重复起诉及滥用诉权问题,她指出原告基于新的事实提起诉讼,前后两案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不构成重复诉讼及滥用诉权。在付款条件方面,虽然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款,但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超四年,被告怠于向上主张权利,应视为不正当地阻碍支付条件成就,支付条件已成就。对于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支付条件不成就,沙璇律师认为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与被告付款义务不具有对等性,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在工程价款认定上,沙璇律师紧扣证据和合同约定。对于被告主张的吊装运输费未计入甲供材料部分,她强调该款项既无施工过程中的确认凭证,也未得到原告追认,一审未将其扣除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沙璇律师的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沙璇律师在本案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抽丝剥茧理清复杂的法律关系,为当事人破解了建设工程付款条件认定的困局,展现了出色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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