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在云南昭通XX县,当地灾后恢复重建乡村学校工程项目引发了一场纠纷。原告甲X声称自己组织人员在该项目中完成了部分劳务作业,便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项目中间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大型建设集团下属工程公司列为被告,还追加了两家建筑企业作为第三人,共同起诉主张工程劳务欠款。
2019年开始执业的李朝永律师,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余件,其中民商事合同类案件就有400余件。当其中一家建筑第三人委托他代理此案后,李朝永律师接手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便是梳理分包合同履行事实。他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法学本科,有着扎实的法律基础,深知在这类案件中,合同关系的梳理至关重要。
李朝永律师仔细比对了项目的各项分包合同、劳务协议以及相关的款项支付记录等材料。他发现,原告甲X实际上只是劳务施工班组负责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而且,原告仅与两名项目中间人存在口头劳务约定,与该建筑第三人及其他涉案主体并无直接合同关系。这其中存在一个疑点,原告试图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无关主体主张权利,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朝永律师通过对这些关键证据的逐一审查,补强了建筑第三人在法律关系和主体资格方面的缺失环节。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李朝永律师确定了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层面进行精准抗辩的法律路径。他曾任昭通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财税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等多个职务,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明确指出,本案实质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无关主体主张权利,其余主体也并非本案适格诉讼参与方。
李朝永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详细梳理合同履行事实,明确各方的法律关系和主体资格,从根本上厘清合同边界。在这个案件中,他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打消了原告不当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诉讼思路。最终,原告综合全案事实、法律关系及各方答辩意见,考量诉讼风险与维权路径,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全部起诉,本案诉讼程序终结。李朝永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避免了不必要的实体责任与后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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