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昵称是犯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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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2013年9月我国最高法和检察院颁布了《利用互联网散布信息诽谤等刑事案件问题有关解释》,解释中说明利用互联网散布虚假信息、造谣、诽谤他人,从而危害到社会和国家利益。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网络诽谤昵称是犯法吗

2013年9月我国最高法和检察院颁布了《利用互联网散布信息诽谤等刑事案件问题有关解释》,解释中说明利用互联网散布虚假信息、造谣、诽谤他人,从而危害到社会和国家利益。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人几乎都上网浏览新闻、发布帖子发微博,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博主小编,评论员。但是人们整体素质的参差不齐的,恶意编造的新闻也会在网上传播的沸沸扬扬。国家相关部门就针对互联网风气颁布了一些相关法律。比如以前只有诽谤造谣罪,而重新修订的诽谤造谣罪加上了网络造谣诽谤罪。那么新修订的诽谤造谣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虚假信息造成侵犯他人名誉,并且致使他人名誉受损;组织人员在网络上大规模散布虚假信息视为诽谤罪。同时诽谤罪量刑要达到以下条件才会被立案:

1、传播虚假信息并且导致该信息被浏览次数达到5000以上,转发量500次以上;

2、因传播他人虚假信息导致当事人精神失常自杀自残的;

3、曾经因诽谤罪被行政处罚过的,再次被公安机关处理的;

4、因诽谤行为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同款同条法律,犯网络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指出,即使犯罪行为定义是诽谤,但因为诽谤结果达不到法律量刑规定的标准,也不予诽谤罪论处。也就是说只有诽谤行为造成观看浏览传播达到一定浏览量或者说造成范围传播的、导致被损害名誉人精神崩溃自残自杀的、多次累犯诽谤的或还有其他情节的,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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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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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如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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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 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 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 我们可以假设有这么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发出信息者所选择的途径是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 第二种情况也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却可以为数个人,这可能是某个组织的人所共同拥有邮件址;第三种情况是制作成网页,可以供人们浏览等等。 根据一般的法律判断,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传播方式就有可能构成诽谤,而第一种情况就不构成诽谤: 在第一种情况下,即使可能收件人本人没有看到,而其亲属好奇打开信箱查看到了诽谤内容,也不构成诽谤,因为信息传播者的目标对象仅为收信人本人,其它情况是其不可预见的,所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要将诽谤内容向除目标对象以外的第三人传播的意图。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可能信息传播者会以不知道电子邮件址是一人拥有还是数人拥有为自己辩护,如此的话就要看其在当时所拥有的信息条件下,可以预见到什么程度。如果有事实证明诽谤信息传播明知这个邮件址是为数人拥有,就可认为是意图将信息公布于众。 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只要是将诽谤内容放在网页上,无论信息传播者如何辩驳其网页无人浏览,都必然构成诽谤。 所以,无论是在电子邮件、公告板、清谈室或网页上闲谈、发表正式的言论,甚至放置照片、漫画、、声响等,都可能成为诽谤的源头。
网络诽谤罪判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具体的诽谤行为作了规定,摘录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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