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批捕后,不一定不起诉,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因为逮捕一般是适用于严重犯罪的情况。不批准逮捕只是有可能不起诉,也有可能是犯罪情节较轻。逮捕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逮捕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一般逮捕条件:包括证据条件、罪行条件和危险性条件
第一,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逮捕条件中的“犯罪事实”既不是“主要犯罪事实”,也不是起诉条件和定罪条件中的“全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逮捕至少需要查清“定罪事实”,即要有查证属实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客观存在且为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数罪中的一次犯罪行为或在共同犯罪中已有犯罪事实的,即符合逮捕条件。
第二,罪行条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和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则被排除在逮捕的适用范围之外。
第三,危险性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危险性条件有五种情形: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以上危险性均是强调可能性,并不要求实际结果发生,是建立在一定的证据材料基础之上。
适用逮捕必须以上三个条件均全部考虑在内,缺一不可。
特殊逮捕条件,适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均“应当”提请批准逮捕,无须单独考量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社会危险性。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搜集了足够的证据,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之后,会由检察机关提交批捕申请,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情况作出批捕决定。特殊情况下,比如批捕条件不成熟或者批捕会导致共犯逃跑等情况时,会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而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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