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无危害性不批捕后是否属于无罪?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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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社会无危害性不批捕后并不属于无罪。首先得说明,逮捕的,肯定是要构成犯罪,但是构成犯罪,却不一定都要逮捕。这是因为,逮捕的标准并不仅仅是是否构成犯罪。逮捕主要是针对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才采取的强制措施。

对社会无危害性不批捕后是否属于无罪?

一、对社会无危害性不批捕后是否属于无罪?

对社会无危害性不批捕后并不属于无罪。首先得说明,逮捕的,肯定是要构成犯罪,但是构成犯罪,却不一定都要逮捕。

这是因为,逮捕的标准并不仅仅是是否构成犯罪,还有更关键的一点是这个人是否还有社会危险性。逮捕主要是针对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才采取的强制措施

简单地说,就是这个人放到外面去,还会不会继续危害社会,会不会逃跑,会不会打击报复证人或者串供等干扰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如果不会,那么就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用关在看守所;如果会,那么对不起,就要逮捕你了。

还有一些人犯的罪比较严重,可能判10年以上,又或者虽然不会被判10年以上,但是这个人曾经故意犯罪,又或者身份不明,那么也要逮捕。这个大家应该比较好理解,10年以上那是重犯,放出去了谁都有意见;以前犯过罪的现在二进宫,说明这个人主观上的恶性就比较大,比一般人更可能再犯罪,所以不能放;身份不明的人不用说,放出去跑了去哪里找人去?所以这种人也不能放。

南京虐童案的养母因为没有社会危险性,案件又属于可能判3年以下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在本地有户籍有住所,跑不到那里去,所以就被不批准逮捕了。

这里有人会问了,既然构成犯罪,那就统统都关进去,为什么还要设置一道批捕程序,把人放到外面呢?

原因很多,大致来说,一方面是监督公安机关的需要,公安机关可能把一些没犯罪的人或者没有羁押必要的人关进看守所,一关就是几个月,严重侵犯人权,这就需要检察院通过批捕程序进行监督。

另一方面,因为一个人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被法院审判,有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而最后法院审判可能是无罪,也可能只判几个月,而如果一直关押这个人,而结果法院判他无罪,又或者法院判的刑期比他关押的时间要短,那么就比较麻烦了。比如关了他半年,法院只判他5个月的拘役,那他多服了一个月的刑,冤不冤?

所以,逮捕的条件之一就是这个人必须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徒刑最少就是6个月。

总之,构成犯罪不必然被逮捕,不被逮捕的人只能证明他比较“安全”,并不表示他的罪必然就轻了。

第二,不批准逮捕,是不是就是没事了?

不一定,不批准逮捕有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检察机关认为你不构成犯罪,所以不予逮捕。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就没事了。

第二种可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时候没办法证明你构成犯罪,所以不逮捕你。这种情况不好说,说不定侦查机关在后续中找到了关键证据,依然会起诉审判你。

第三种情况是检察机关认为你构成犯罪,但是觉得没有逮捕的必要,这种情况下虽然不用关押看守所,但是侦查机关仍然继续侦查,到时候案子还会到检察院,检察院还是会按程序审查,其结果可能就是起诉到法院让法院判决。

所以,说到底,其实批捕程序和审查起诉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不被批准逮捕,不必然代表你没事,不会被判刑了,很可能只代表你晚进去几个月。

而且被逮捕后被关押的期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是如果你被取保候审的话,被取保的时间不能折抵刑期。如果最后法院判决下来你还是有罪要服刑,那么还是得把那些没坐的牢补回来。

法律上虽然很严格的规定了只要是违反了刑法的事项就是犯罪而需要处罚的,但是因为如此数量的公民是不可能全都依法生活的,有的时候的确会有人一不小心就触犯了刑法,此时国家会根据其行为对社会是不是有影响而决定要不要批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公民就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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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肿瘤的危害
[律师回复] 职业性传染病,是指在特殊工作场所因感染细菌或而患的传染病,多为人畜共患传染病。目前,我国法定的职业性传染病有布鲁氏杆菌病、森林脑炎、炭疽、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其中以畜牧业或奶厂、养殖场工人罹患的概率居高。这些疾病大多具备传染范围广、时间长、症状严重、死亡率高等特点。在这些疾病的预防方面,要做到以下几点:
1、应管理好传染源,病人应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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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牧畜收购、调运、屠宰加工要有兽医检疫。
6、防止水源污染,加强饮食、饮水监督;
7、要保护易感者,对从事畜牧业、畜产品收购、加工、屠宰业、兽医等工作人员及疫区的人群,可给予炭疽杆菌减毒活菌苗接种,每年接种1次。与患者密切接触者,可以应用药物预防。职业性肿瘤,是指生产过程中接触致癌因素引起的肿瘤称为职业性肿瘤。我国职业病名单的职业性肿瘤包括石棉所致肺癌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及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业所致肺癌等八种。能引起职业性肿瘤的致病因素称为职业性致癌因素,它可包括化学的、物理的和生物的因素,常见为化学因素。职业性致癌因素一般存在如下典型特征:
1、期长:对人类,致癌物致癌的期最短4~6年,如放射线致白血病;最长达40年以上,如石棉诱发间皮瘤;但大多数职业肿瘤的期较长,约为12~25年。
2、阈值问题:对于大多数毒物的毒性作用存在阈值或阈剂量,即超过这个剂量时才可引起健康损害。因此,在预防工作中,以此作为安全接触剂量的依据。
3、好发部位:职业性肿瘤往往有比较固定的好发部位或范围,多在致癌因素作用最强烈、最经常接触的部位发生。由于皮肤和肺是职业致癌物进入机体的主要途径和直接作用的器官,故职业性肿瘤也多见于皮肤和呼吸系统。职业肿瘤由于致病因素比较清楚,有可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预防,或将其危险度控制在最低水平。预防职业肿瘤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加强对职业性致癌因素的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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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健康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4)建立致癌危险性预测制度
缓刑的条件有哪些,怎样判断有无社会危害性?
[律师回复]
一、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制度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则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其有罪宣告仍然存在的制度。缓刑并不是一项的刑罚,它是以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方法达到适用刑罚目的一种制度。新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可见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被宣告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犯要放到社会上去改造,为确保社会安定,其适用的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人。被判处3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一般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缓刑的立法本意。在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指的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高于3年,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宣告刑是3年以下的,仍可适用缓刑。
2、必须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最根本的条件。如何认定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新刑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衡量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悔改表现及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缓刑是针对犯罪性质和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而设立的,为的是给某些轻刑犯一个宽大自新的机会。而累犯是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此类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
二、怎样判断有无社会危害性
1、犯罪的性质。缓刑一般适用于犯罪性质较轻的犯罪,如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重婚、轻伤害、销赃等。这类犯罪一般来说危害性较小,特别是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再犯的可能性较小,比较适于宣告缓刑;对于一般的经济犯罪,如果给国家、集体造成的损失较小,又尽力挽回了损失,在法定情形内也可酌情适用缓刑;至于、抢劫、爆炸等严重刑事犯罪,因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一般不宜适用缓刑。但特殊案件,具备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宣告刑又在3年以下,悔罪表现明显,在做好工作的情况下,也可适用缓刑,但须严格掌握。
2、犯罪情节。我国刑法中一般将犯罪情节分为“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几个层次。新刑法第13条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以其他非刑罚方式处罚。显然,这两种情形不存在适用缓刑的问题。对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其量刑起点一般在3年以上,且社会危害性大,不符合缓刑的条件。只有“情节较轻的”量刑幅度较低,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才比较适于宣告缓刑。
3、悔罪表现。悔罪就是认罪服法、真诚认错、接受审判、重新做人。如果犯罪分子能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尽量减少损失;揭发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等,又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对他们判处缓刑,使他们感悟法律的宽大,有利于他们的改造。
4、其他情节。如犯罪的前因、犯罪分子平时的表现、犯罪时的环境条件等,从这些方面也可分析出犯罪分子再犯的可能性。如有些故意伤害案件,往往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致伤被害人有时是因激愤,有时是互殴时互相伤害,一方构成犯罪,一方未达到犯罪的程度,象这样的案件如果双方能互相谅解,适用缓刑有利于缓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不要把身患重病、怀孕、家庭生活困难或工作需要等因素作为适用缓刑的条件考虑,只有犯罪符合缓刑的条件时,才能考虑上述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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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跟逮捕哪个是强制性的?
批捕跟逮捕都是强制性的,对于批捕与逮捕只是执行的机关不同,相关法律适用是一样的,一般情况下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同意批捕的决定,再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逮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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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被宣告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犯要放到社会上去改造,为确保社会安定,其适用的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人。被判处3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一般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缓刑的立法本意。在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指的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高于3年,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宣告刑是3年以下的,仍可适用缓刑。
2、必须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最根本的条件。如何认定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新刑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衡量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悔改表现及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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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怎样判断有无社会危害性
1、犯罪的性质。缓刑一般适用于犯罪性质较轻的犯罪,如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重婚、轻伤害、销赃等。这类犯罪一般来说危害性较小,特别是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再犯的可能性较小,比较适于宣告缓刑;对于一般的经济犯罪,如果给国家、集体造成的损失较小,又尽力挽回了损失,在法定情形内也可酌情适用缓刑;至于、抢劫、爆炸等严重刑事犯罪,因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一般不宜适用缓刑。但特殊案件,具备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宣告刑又在3年以下,悔罪表现明显,在做好工作的情况下,也可适用缓刑,但须严格掌握。
2、犯罪情节。我国刑法中一般将犯罪情节分为“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几个层次。新刑法第13条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以其他非刑罚方式处罚。显然,这两种情形不存在适用缓刑的问题。对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其量刑起点一般在3年以上,且社会危害性大,不符合缓刑的条件。只有“情节较轻的”量刑幅度较低,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才比较适于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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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情节。如犯罪的前因、犯罪分子平时的表现、犯罪时的环境条件等,从这些方面也可分析出犯罪分子再犯的可能性。如有些故意伤害案件,往往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致伤被害人有时是因激愤,有时是互殴时互相伤害,一方构成犯罪,一方未达到犯罪的程度,象这样的案件如果双方能互相谅解,适用缓刑有利于缓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不要把身患重病、怀孕、家庭生活困难或工作需要等因素作为适用缓刑的条件考虑,只有犯罪符合缓刑的条件时,才能考虑上述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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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环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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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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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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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网络诈骗对社会的危害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网络诈骗的危害
1、违法犯罪的新高地。
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淘宝等网购潮流的兴起,在给社会带来巨大发展的同时,也给许多不法分子开辟违法犯罪的新土壤。其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且辐射范围越来越大。据统计,网络诈骗发案率逐年大幅度递增,涉案金额也成倍增长,网络诈骗已成为典型的多发性侵财犯罪,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安全感。
2、社会矛盾的导火索。
此类案件一旦发生,少则几百元,多则几万元,有的甚至几十万、上百万元,给群众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有时受害人及其亲友因公安机关未能及时侦破或未能追回受损财物,便对公安机关不满,严重影响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有的甚至产生对社会的极端报复心理,滋生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3、传统侦查的冲击波。
此类诈骗案件作为新型犯罪,突破了传统犯罪的时空特点,使行为地和结果地分离、犯罪地与被害人所在地分离、犯罪所得在异地实现,给“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模式带来巨大冲击,且侦破过程涉及银行、电信等有关部门,这些部门在管理上是“以条为主”,使得地方公安的侦查方式难以在上述部门顺畅贯彻。
你好,之前小区附近有个精神有点失常的大叔,好像整天板着一张吓人的脸,后来有一天故意伤害了美女,吓坏了。所以这样属于故意伤害案件吗?请问故意伤害案件的危害性是什么?
[律师回复] 构成条件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1] 。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受害者
受害者
,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1] 。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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