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权法律师是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担任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相关案件超200件,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75%。在劳动纠纷案件中,他高效解决问题,如有的案件能一调到位;在行政争议和刑事辩护等领域也有丰富的实践成果。
杨权法律师在劳动工伤领域有着显著的专业优势。他处理劳动纠纷经验丰富,无论是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常规问题,还是停工待岗等复杂情况,都能精准把握。在调解方面,他擅长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和精力。在诉讼中,他能依据法律法规,准确找出案件的关键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下面来看杨权法律师承办的一个典型劳动纠纷案例。在这起案件中,申请人为劳动者,委托代理人为杨权法律师;被申请人为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为该公司人事。
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载明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四项诉求:1.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3.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4.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申请人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案件难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用人单位对于待岗理由陈述前后矛盾,给认定待岗合法性带来困难;二是劳动者需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但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增加了举证难度;三是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处理涉及不同的法律程序,仲裁委和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划分需要明确。
杨权法律师的策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庭审中,他抓住用人单位待岗理由前后矛盾这一关键,要求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对于加班工资诉求,强调劳动者需提供有效加班证据,而用人单位需证明已足额支付加班费。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说明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
案件结果: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劳动者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对于劳动者而言,当遇到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停工待岗安排时,要及时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发送相关通知等方式固定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其次,用人单位在进行待岗安排等管理行为时,要确保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并做好相关证据的留存和说明,避免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否则可能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法律后果。再者,在劳动纠纷中,双方对于加班工资等问题的约定和举证责任非常重要,劳动者要注意按照约定履行加班审批程序,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工资和加班费。最后,不同类型的劳动诉求可能涉及不同的处理程序,劳动者要清楚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选择正确的途径解决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一直是较为常见的类型。此类案件反映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平衡问题。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劳动纠纷的处理更加注重证据和法律适用。杨权法律师处理的这起案件,为类似的劳动纠纷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有助于推动劳动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要依法规范管理,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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