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放在一起好还是分开好?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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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财产放在一起好还是分开好的界定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来解决,需要明确的是,在法律的界定上,不管放在一起还是没有放在一起,除了有特别说明或者证明是某一方财产的,其它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还包括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这些均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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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财产放在一起好还是分开好?

夫妻财产放在一起好还是分开好的界定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来解决,需要明确的是,在法律的界定上,不管放在一起还是没有放在一起,除了有特别说明或者证明是某一方财产的,其它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还包括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这些均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

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以下几方面:

(1)工资、奖金,还包括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这些均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包含劳动收入,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3)知识产权的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即经济利益,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如署名权等等。

(4)因继承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里说的继承的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取得了所有权的财产,比如登记。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财产。

三、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非夫妻共同财产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言的。一般而言,下列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非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但是,在实践中,应该从严掌握,对于不是用于个人生活,而是用于价值收藏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就不能仅仅因为财产本身的男、女款式而认定为特有财产,如女方收藏的高价值女式钻戒等。

夫妻财产放不放在一起,取决于夫妻双方的信任程度和对生活的理解水平,如果双方觉得放在一起比较好过日子,就无所谓,相反如果信任度不高,怕自己吃亏了就不能放在一起,避免出现消费纠纷而导致感情破裂。所以,应当因人而异,在法律上并没有哪种更好的说法,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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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
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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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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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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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去世,丈夫放弃继承权,是否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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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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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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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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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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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夫妻婚前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
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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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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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婚姻法》修订后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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