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宁波市,20XX年,A艺术培训公司与B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承租B小区业委会名下的商铺,租期三年,月租金35000元,付款方式为付三押一,同时对物业费承担、违约责任及免责情形等内容也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未按约支付下一季度租金,还单方提出提前退租并自行搬离了案涉房屋。随后,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租赁合同于其主张日期解除,并要求B小区业委会退还剩余租金15167元。B小区业委会遇到这样的困境,委托了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的王莉萍律师处理此案。
王莉萍律师毕业于浙江理工大学,自2016年执业以来,处理过不少类似的租赁纠纷案件。她还是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税盟认证讲师,浙江省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甬税无忧团队负责人,秉持着忠君之事,互利共赢的执业理念。接受委托后,王莉萍律师第一时间投入工作,仔细梳理案件事实、深入分析证据材料。她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即A公司单方退租是否构成违约、案涉租赁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以及各项反诉请求的合理性与证据支撑。
针对本诉,王莉萍律师提出了有力的抗辩意见。她指出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指定日期支付下一季度租金,这已经构成违约。而且A公司未与业委会协商一致便单方提出退租,后续自行搬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非合法解除合同,所以A公司无权要求退还所谓剩余租金。同时,A公司的行为还造成了业委会房屋空置、垃圾清理等多项经济损失,业委会保留追责权利。
对于反诉,王莉萍律师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情况,明确了反诉诉讼请求。她要求A公司支付20XX年X月X日至X月XX日欠付租金23333元、拖欠物业费13409元、20XX年X月XX日至XX月X日房屋空置损失83925元、垃圾清理费3000元,并承担反诉诉讼费。为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王莉萍律师积极收集整理证据,包括租赁合同、催缴租金的沟通记录、函件、房屋现场脏乱的照片视频、招租公告、新的租赁合同等,以此证明A公司的违约行为及业委会遭受的实际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A公司提出了因房屋消防验收未通过享有法定解除权、物业费主张主体不适格、无垃圾清理费损失等抗辩理由。王莉萍律师逐一进行质证、反驳。她指出A公司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消防验收未通过,且其在催租及退租过程中从未提及该事由,所以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对于各项损失,王莉萍律师结合证据及案件实际情况,阐述了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及计算依据,同时明确业委会在A公司违约后已积极对外招租,尽到了减损义务。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采纳了王莉萍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且单方自行搬离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其主张的合同解除时间不予认可,综合案件实际认定租赁合同于2023年9月21日解除。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其要求退还剩余租金的主张未得到支持。针对反诉,法院认定A公司应支付欠付租金23333元,结合房屋实际情况酌情支持垃圾清理费2000元,对业委会主张的空置损失83925元予以全额支持,因物业费主张主体不适格,驳回该项反诉请求。以A公司缴纳的35000元保证金折抵上述租金、垃圾清理费后,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B小区业委会损失74258元。案件受理费方面,本诉受理费由A公司全额负担,反诉受理费由B小区业委会负担162元,A公司负担1225元。B小区业委会对王莉萍律师的专业服务和出色表现十分满意,认可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严谨态度和高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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