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浏览10w+
魏绍玲律师
魏绍玲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14年
专家导读 代位财产分割一般是说代位继承人进行代位继承时对财产的分隔情况,具体的规定有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等等。

代位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

一、代位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

代位财产分割一般是说代位继承人进行代位继承时对财产的分隔情况,具体的规定有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等等。

二、遗产的分配:

1、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比例分出配偶的财产),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3、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5、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6、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7、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8、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9、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配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10、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纠纷的解决: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继承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遗产的继承一般要根据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相关排名顺序来进行界定,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存在或者无法继承遗产,就由代位继承人来进行遗产继承。一般情况下,对代位继承涉及到的财产分隔问题,应当在遗嘱或者相关说明文件中进行明确,避免以后造成遗产继承纠纷。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8千字,阅读时间约13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5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代位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38****61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6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7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6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8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5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7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2****58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2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6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5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5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7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3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3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代位继承后遗产分割如何进行?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婚后代款车如何分割财产?
贷款购买的车辆在离婚时的分割应当根据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分,可以协商分割或者到法院起诉分割。在离婚的时候面对贷款车想要进行分割是可以,具体的分割细节可以双方好好协商之后再确定,只要双方能协商一般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10w+浏览
婚姻家庭
请教一下代位继承遗产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在适用代位继承时,对遗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下面的原则进行:
(1)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2)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时不受辈数的限制;
(3)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参加继承;
(4)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并不绝对均等。在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分割遗产的情况下,法律上虽然原则要求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应由其父亲或者母亲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如果代位继承人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在分割时也应适当地多分一些。
(5)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并不绝对排斥其晚辈直系血亲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虽然代位继承权的性质已经决定了被代位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特定罪行或者违法行为而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无权以代位继承人的资格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如果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本身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则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虽然这不属于代位继承,但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不绝对排斥他们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6)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法定继承人时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的资格。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5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财产分割离婚代理词的格式是否有规定
离婚时候财产分割的代理词格式是没有什么统一的规定的,大体上来说,所有的民事纠纷的代理词都有首部,序言,正文和结束语四部分组成。在代理词的首部,通过标题应该反映出案件的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然后在序言、正文和尾部的部分要陈述的内容也不一样。
10w+浏览
婚姻家庭
离婚分割财产找什么单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8)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单位分房无房产离婚分割财产
婚姻中的双方在离婚时,如无房的一方想要分割这类房屋时,可以按照之前的协议或是公平进行分割。当事人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确保这类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诉讼当地的人民法院,我国的法院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可否去风险代理?因为他要去处理相关的事情、
[律师回复] 我国对诉讼风险代理的基本规定和内容
  国家发改委、司法部于2006年颁布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确认了风险代理在我国的合法性,明确规定了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收费标准等内容。后各地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对风险代理的基本规定和内容作如下归纳:
  第
一,风险代理的基本概念。风险代理是法律认可的委托代理的一种特别形式,是律师事务所一般委托代理行为的补充形式,是指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法律事务时,事先不支付法律服务费或只支付少量服务费,通过律师的代理活动,在委托的法律事务达到约定的目标(包括判决书确定或经由调解、和解得到或经由法院执行得到财产或利益)之后,当事人按约定得到的财产或利益的一定比例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 如果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没有达到约定的目标,则不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或少付服务费。
  第
二,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风险代理由于其特殊性,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诉讼代理案件。根据 《律师收费办法》 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以下八类案件不得适用风险代理: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5)刑事诉讼案件; 
(6)行政诉讼案件; 
(7)国家赔偿案件; 
(8)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
三,风险代理的适用条件。风险代理的实施必须是在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适用于特定的当事人在特定的条件下而诉求特定的经济利益。根据 《律师收费办法》 第11条的规定:“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13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我五年前前嫁了我的丈夫婚后我在家带孩子最近我发现我的丈夫好像出轨了一次无意中我碰到他跟别人约了所以我决定跟他离婚我需要分割他的财产。请问一下您离婚财产分割代理意见词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lt;一gt;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
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
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
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
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
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
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
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
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
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律图律师提示: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5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能否风险代理
不能。离婚财产分割是不适合风险代理的。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我的一个哥哥,离婚了,但是他前妻不同意分割财产 他该怎么做?什么是离婚不同意分割财产代理词?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婚后购买的房屋、汽车、50万元股份和村集体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在庭审调查阶段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被告对于导致双方离婚有过错和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适当多分,而被告应少分或者不分。原告所欠债务是用于购买住房,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分担债务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贵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原告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上面说的就是对离婚不同意分割财产代理词的正确解释,希望采纳。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65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我朋友现在打算离婚了但是不知道该怎么办应该注意什么离婚家庭财产分割代理词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离婚家庭财产分割代理词对于原告诉称的:“双方从2004年,因感情问题失去联系,开始分居”并非事实,当时在2004年双方回家共同修建房屋和为了家庭生计供孩子上学等欠下了不少债务, 当时原被告双方没能共同居住生活,为了共同维持家庭幸福还清欠下的债务所以才外出务工,实属生活所迫,如果当时双方一直分居且感情不合的话,又怎么会双方共同商量修建房屋呢?双方婚后虽然都常在外务工,双方都是为家庭共同幸福生活、工作等因素时有不在一起的时候但并不因为双方的感情问题而出现的此种现象。
5、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偶尔有些小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并且两个子女从小到大从来没有感受到过母爱,且在心里留下了很大遗憾,并且很希望向其他同龄一样感受家庭的温暖,希望自己的母亲回归这个本就幸福圆满的家庭中来,和其他完整的家庭一样过平平安安的日子,并且被告也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因此,建议法庭为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及子女的愿望,维护社会的稳定,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财产分割 > 代位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