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辩解一般案件审查什么阶段
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以及被告人在审判阶段,都是可以进行辩解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
一是有罪的供述,
二是无罪的辩解。
有罪的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以及被告人在审判所作的说明自己实施了某项犯罪行为的陈述。无罪的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或审查阶段,以及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和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作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所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不能忽视。通过犯罪嫌疑人陈述,常常可以发现新的情况和证据线索,从而有利于正确决定调查的范围,获取新的证据,并有助于鉴别其他证据,最终查清案情。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的供述就存在着真实和虚假两种可能性:
一、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与政策的教育感召下,或者在确凿证据面前感到无法抵赖,可能供出犯罪的真实情况;
二、为了减轻罪责、逃避处罚,制造混乱,他也可能编造情节,随意乱供,或者为了掩护同案犯,而把别人的罪行承担下来,他的辩解同样也有真假两种可能性。有时也可能真真假假、真假混同。因此,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必须持特别慎重的态度,既不能完全不信,又不能盲目轻信,必须经过反复查证核实,才能采用。
供述与辩解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承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对他控告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讲清他事实犯罪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具体表现为自首和坦白。
二是辩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犯罪,或者虽然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有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所做申辩和解释。具体表现为否认、申辩、提供反证等多种表现形式。
三是攀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承认自己犯罪以后,揭发同案犯或者举报他人有犯罪行为或者否认自己犯罪,而举报他人犯罪。
一般犯罪嫌疑人作辩解,可以案件审查的任何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只要没有在案件被最终审判出结果,犯罪嫌疑人都是可以做出辩解,在我国法律中对于该类辩解,主要还是遵循法律给予公民的自由权等一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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