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承包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本以为能顺顺利利地完成工程,没想到却卷入了一场欠款纠纷中。项目施工人向供应商采购了货物,但货款却一直拖着没给。供应商一看钱没拿到手,就把作为分包人的被告给起诉了,要求被告支付这笔货款。供应商的理由是,实际施工人是代理委托人去采购的货物,这构成了表见代理,所以被告得负责还钱。
供应商提出诉讼的时候,被告那叫一个头大。案子要是输了,自己就得承担一大笔原本不该负担的货款,这对于一个工程项目来说,可不是一笔小数目,搞不好还会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和盈利。被告越想越焦虑,在朋友的推荐下找到了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的王伟栋律师。王伟栋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一直在厦门服务,在民商事合同这类案件上有不少经验。
王伟栋律师接手案件后,先抓住了案件的关键——项目施工人的采购行为是否能构成表见代理。首先,他做了一件很关键的事,就是追加施工人为本案第三人。这么做是为了把事实查清楚,而且在庭审的时候,王伟律师当庭问原告,如果法院认为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是否同意由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当场就表示同意了。这一步,直接为后续的判决奠定了一个有利的基础,也减少了被告未来可能面临的麻烦。
接着,王伟栋律师提出了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他仔细研究采购聊天记录后发现,是原告主动添加了第三人,案涉货物从磋商、报价到催讨货款,一系列的事情都是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被告从头到尾都没参与过案涉买卖合同的事儿。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得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得证明代理行为有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还得证明自己是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一直要求第三人支付货款,第三人既没给原告出具对外采购的授权委托书,也没说自己是被告的代理人,原告不是因为第三人有被告明确授权才达成的混凝土交易,事后被告也没追认。这就说明原告根本没产生错误认识,他心里清楚合同相对方就是第三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该由第三人来承担。
除此之外,王伟栋律师还收集提供了多份最高院的判决,用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在跟法官沟通的过程中得知,如果没有提供这些判决,法官本来是倾向于让被告承担责任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伟栋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由第三人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案子胜诉了。被告原本担心要自己掏腰包支付货款,一下子石头落了地。
经过这起案件能够看出,追加第三人并让原告同意在特定情况下由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是减少被告诉累的关键;而提交最高院的判决,则是扭转法官观念的重要因素。王伟栋律师就通过这些努力,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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