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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死后的遗产继承在《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是有明确规定的,从中我们可以知道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而且遗产会按照一定的顺序来继承。
在顺序方面,不仅考虑了血缘的远近,还考虑到了婚姻关系,更是顾及了继承人跟被继承人的关系是否密切,经济上有没有相互依赖。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其中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更包括养子女,以及拥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父母也不仅包括生养父母还包括有着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遗产继承的第二顺序的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那么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同样也不仅包括同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还包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所生的兄弟姐妹,拥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以及养兄弟姐妹。
除此之外,从《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可以看出,代位继承人的父母有权利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的;作为对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补充,儿媳、女婿在丧偶的情况下,对公婆、岳父母尽其主要的抚养照顾义务,那么就有资格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那么遗产继承的份额又可以怎样确定呢?
一般来说,同一等级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一般是相同的。而分配遗产时,还应当适当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并且不具备相应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正如上述例外情况中所提及的,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进了主要的抚养义务或者住在一起,那么就可以多分到部分遗产。与之相反,一些继承人在有抚养能力和经济条件的情况下,却不对被继承人尽相应的抚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就可以少分或者做出不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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