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原告杨XX与被告天水XX公司存在长期劳动关系。杨XX以公司恶意调岗、拖欠工资、违法收取押金、未足额缴纳社保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合同解除、办理离职及社保转移手续,还要求返还押金、支付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诉请金额约14万余元。这一诉讼使公司陷入了法律纠纷的困境,若败诉,公司将面临巨额经济赔偿,影响正常经营。此时,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执业13年的梁小龙律师接受了天水XX公司的委托,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小龙律师在早期基层工作中,曾任职于乡镇政府,积累了丰富的基层治理经验。在接手案件后,他凭借这些经验迅速投入到案件事实的梳理工作中。他聚焦劳动争议核心要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规定,全面收集、整理关键证据。比如仲裁调解书、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为后续的抗辩提供了坚实基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梁小龙律师曾在公安交警部门任职,这使他具备较强的证据分析和逻辑推理能力。庭审中,他针对原告主张的恶意调岗、拖欠工资等核心诉求逐一拆解、举证质证。重点论证了委托人调岗行为的背景合理性,说明公司因经营困难停业放假后曾调岗,但后续通知杨XX回原岗位上班。同时,他还明确指出公司已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按仲裁裁决履行了拖欠工资、离职及社保转移手续等事项。
对于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梁小龙律师也进行了清晰阐述。他明确区分已了结争议与本次诉请边界,有力反驳了原告的不合理诉求。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公司的抗辩意见。
最终,法院审理查明,双方曾就2022年前劳动争议达成调解,该期间争议已了结;2025年公司因经营困难调岗后通知原告回原岗位,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公司已按仲裁裁决履行相关义务。法院仅判令公司支付未休年假超出仲裁已支付部分的剩余工资1617.65元,驳回了杨XX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梁小龙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最大限度降低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他曾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形成了严谨细致、务实高效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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