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的申请人是徐XX,他是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办事人员,被派遣到柬埔寨工作。2022年X月X日,徐XX在前往上班的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右踝部受伤,诊断结果为“右侧外踝骨裂,右侧踝关节韧带拉伤,右外踝骨折”。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存在争议,这可把徐XX愁坏了,接到用人单位的异议后,他整个人都慌了神,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徐XX找到陈步青律师,委托他代理申请工伤认定。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面临的是一起特殊的跨国工伤认定案件。这类案件的麻烦之处可不少,事故发生在境外,证据调取困难;用人单位还可能以“境外工作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为由抗辩;并且还得协调国内外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本案的核心在于证明两点,一是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二是劳动者负“非本人主要责任”。但由于事故发生在柬埔寨,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文书、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关键证据的获取成了首要难题。
陈步青律师制定了周密的证据收集方案。他指导徐XX全面梳理在柬埔寨期间的相关材料,像柬埔寨当地诊所和医院的诊断记录、翻译件及公证认证文件;能证明事故发生时正在前往上班途中的时间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还有能证明事故责任划分的相关材料。同时,他协助徐XX整理了回国后在如皋市江安镇卫生院继续治疗的诊断证明,形成了完整的医疗证据链。
在申请材料准备过程中,陈步青律师特别注重对“上班途中”这一关键事实的论证。他收集了徐XX当日的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住宿地点与工作地点的距离证明等,来证明事故发生时徐XX确实是在合理的上班路线上。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要件,他指导徐XX尽可能收集当地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材料。
2023年X月XX日,陈步青律师代理徐XX正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需要补正,他积极与工伤认定部门沟通,了解具体要求,及时补充完善材料。2024年X月XX日补正材料收悉后,工伤认定部门于X月XX日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在用人单位举证期间,陈步青律师准备了充分的答辩意见,针对可能提出的异议做好应对准备。
最终,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徐XX为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办事人员,2022年X月X日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致右踝部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右侧外踝骨裂,右侧踝关节韧带拉伤,右外踝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予以认定工伤。
徐XX原本担心自己的工伤认定不下来,拿不到应有的赔偿,现在成功认定为工伤,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地了。这起案件的成功,靠的是陈步青律师周密的证据收集方案和对关键事实的精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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