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于2023年8月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工作至2024年3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且有加班情形。劳动仲裁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时,劳动者败诉。后续起诉至法院发现,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存在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等情况,构成混同用工。
班兆然聚焦案件中的劳动争议和主体责任认定问题。她在劳动领域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各类劳动纠纷。面对仲裁败诉的结果,班兆然判断应先明确用工主体责任,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关键。因为混同用工情形下,责任主体容易被规避,只有先锁定最终责任承担方,才能保障劳动者权益。其丰富的劳动案件处理经验,让她能敏锐识别这种复杂的用工关系。
在关键动作上,班兆然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了主体抗辩。她熟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从而追索加班工资。同时,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并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相应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秉持“专业、高效、务实、尽责”的执业理念,在处理这起混同用工下的劳动纠纷时,从梳理复杂的用工关系到精准运用法律规则,每一步都体现了专业与尽责。处理此类交叉案件,关键在于准确识别不同领域的法律问题,抓住核心法律关系,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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