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民交叉案件的边界界定与定性辩护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案件事实是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入罪逻辑在于张某未按约定使用设备且撤离时未清点告知。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及调取相关材料,还原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过程。他精准辨析张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撤离时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不起诉,体现了李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专业能力。
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涉案资金流转频繁,当事人获利。李鉴春律师在不同阶段采取了不同策略。审查批捕阶段,他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情节,动员家属退赔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继续跟进并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全面采纳量刑建议。这一系列操作体现了李律师在认罪认罚框架下,结合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精准进行量刑协商,实现轻缓化处理的能力。
轻罪案件的政策衔接与不起诉辩护
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不起诉案中,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偷越国境。李鉴春律师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明确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与其他偷渡行为不同,全面梳理其自首、无前科、涉案时间久远等从宽情节,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司法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显示了李律师在轻罪案件中,善于辨析行为性质,衔接司法政策,推动不起诉结果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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