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倩律师是北京市重光(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企业合规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尤其在婚姻家事领域专精。
2019年1月22日,被告李XX欲承接位于上××松江区的爱恋养生足浴会所,向原告张X借款。张X代李XX支付了50000元的店铺转让费。同日,因李XX租赁位于上××××街道花园汀小区的房屋,张X又代其支付了房租27500元。李XX向张X出具借条,确认借到77500元。之后,李XX仅偿还了20000元,余款一直未还。
长期催要无果后,2020年,张X委托严倩律师提起诉讼。严倩律师根据张X提供的对方信息、借条、转账记录、催要记录等证据,整理材料,确定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包括:判令李XX偿还张X借款本金57500元及利息(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李XX承担。
2020年10月28日,案件立案。严倩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她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确保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同时,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提前准备好应对策略。
然而,庭审时,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这给庭审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法官会更为审慎,需要原告做充分准备,全面回答法官的庭审问题。严倩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在庭审中清晰地阐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回答法官的询问。
法院审理认为,张X代李XX向案外人支付店铺转让费、房租,李XX向张X出具借条,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张X可随时要求李XX还款,李XX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还款,其已偿还的款项应予扣减。对于张X要求李XX偿还借款本金57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张X要求李XX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张X可要求李XX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当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
最终,法院判决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X借款本金57500元及利息(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本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标的额相对较小,但严倩律师在诉讼全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不仅帮助原告节省了时间,还规避了大量的诉讼风险。在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成功为原告获得了胜诉判决。严倩律师以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客户解决了实际问题,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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